第二篇、神經綸中的基督與人所珍賞的律法相對(一)

第二篇 神經綸中的基督與人所珍賞的律法相對(一) 讀經:詩篇一篇一至六節,羅馬書五章二十節,加拉太書四章二十四至二十五節,羅馬書七章十二節,十四節上,詩篇一百一十九篇一零三節,一百零五節,一百三十節,提摩太後書三章十六節上,出埃及記二十章三至十七節,詩篇七十八篇五節,一百一十九篇八十八節下,羅馬書三章二十節下,四章十五節下,五章二十節下,七章七節下,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三至二十四節,羅馬書三章十九節,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一節下,羅馬書八章三節上,三章二十節上,加拉太書三章十一節上,十二節下,詩篇三十六篇八節,哥林多前書三章六節,約翰福音四章十節,十四節,啟示錄二十一章六節,二十二章一節,十七節下,約翰福音七章三十八至三十九節,詩篇七十三篇一至七節,十三至十七節,二十三至二十六節,馬太福音五章十節,詩篇一篇五至六節,羅馬書二章十二節,十章四節上,六章十四節下。 在前篇信息中,我們說到關於詩篇的介言。在本篇信息中,我們要來看關於神經綸中的基督與人所珍賞的律法相對的真理。 壹 人所珍賞的律法    詩篇第一篇是關於人所珍賞的律法。(2。)盼望我們有清楚的眼光來看這篇詩。我們需要看見律法地位、性質、內容、功用、及其軟弱。我們需要爭戰,抵擋那些不在神新約經綸的光中關於律法的錯誤教訓。關於律法,基督徒中間有兩派:一派是積極的,另一派是非常消極的。使徒保羅是消極一派裏拔尖的人物。關於律法,他消極到了極點。我要指出他在關於律法的教訓上所強調的一些點。 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保羅強調凡屬肉體的人,墮落的人,都不能本於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羅三20上,加二16,三11上。)努力要本於行律法得稱義,是徒然勞苦的。在羅馬七章保羅告訴我們,律法並沒有賜給我們生命,反而成為罪的工具來誘騙並殺死我們。(11。)我們喜歡殺死我們的東西麼?大衛高舉並珍賞那能把我們殺死的東西,乃是錯誤的。這給我們看見,保羅對律法的觀點是何等消極。 我要提出保羅的辯論作為我對律法的辯論。 有些人也許說,保羅在羅馬七章告訴我們,律法是聖的、義的、善的、(12、)甚至屬靈的。(14上。)但這只是在其性質上。律法在性質上是聖的、義的、善的、並屬靈的;但我們也需要看見,保羅就著律法的地位、功用、和軟弱所說的話。 一 律法的地位 我們需要來看律法的地位是甚麼。要看見律法的地位,我們必須接受保羅的教訓。 1 從神經綸的主要路線旁邊插進來 關於律法的地位,我們需要看見的第一件事乃是,律法是從神經綸的主要路線旁邊插進來的。(羅五20上。)因此,律法沒有正統的地位。律法不是正統的,牠是從神經綸的主要路線旁邊插進來的。 今天許多人沒有看見主要的路線;他們按著天然的方式教導聖經,沒有任何管制的原則。六十多年前,我初次聽見必須用正確的原則解釋聖經,我就問自己:『我們領會聖經所根據的原則是甚麼?』那時我不明白,但漸漸的,我開始正確的體認到領會並解釋聖經的管治原則。在本篇信息中,我就是照著這些原則來解釋聖言。 關於律法,我們需要看見的原則是-保羅在羅馬五章二十節上半告訴我們,律法是從旁邊插進來的。這裏原文的意思是:『在旁邊進來』。律法不是獨自進來的,乃是在一樣東西旁邊進來的。這就是說,神經綸的主線已經在那裏了。 然而,人受造以後,有件事情發生了。撒但進來了,罪跟著進來,人也成了墮落的。因此,人成了墮落的人,由罪構成為罪人。神照著自己的形像,按著自己的樣式造人,(創一26,)目的是使人能接受神、活神、並彰顯神。神經綸的主線開始於人,但在途中的時候,發生了一場『車禍』。所以,律法需要在神經綸的主線旁邊進來。這點應當幫助我們領會保羅在羅馬五章二十節上半的話。 律法不是神原初命定並安排的。在神原初的經綸裏,沒有這樣的東西。神在祂的經綸裏,計畫要照著祂的形像,按著祂的樣式創造並得著人,使人有一天能接受祂作生命,活祂並彰顯祂,這樣,祂就能得著一個彰顯祂神聖三一的生機體。然而撒但進來誘騙人,使人與他成為一。神照著自己形像所造的人,被撒但用他的性情所構成,成為有罪的人。如今神必須整頓這個情況。神會使人離開祂的計畫,將人忘記麼?當然,神絕不會那樣作,因為祂是阿拉法,也是俄梅戛;(啟二二13;)祂不能開始一件事而不將其完成。 人墮落以後,神為了繼續祂對人的目的,就將一樣東西加到祂經綸的主線裏。國語和合本聖經在羅馬五章二十節說,律法本是外添的。律法是在恩典以外添上去的東西。律法是在神經綸之恩典的正統路線以外。 2 如同妾,由夏甲所象徵 第二,律法的地位是妾的地位,由夏甲所象徵。(加四24~25。)保羅在加拉太四章告訴我們,亞伯拉罕有兩個妻子:一個是正室,撒拉;另一個是妾,夏甲。(22~31。)我們都知道,妾沒有正統的地位。保羅指明撒拉象徵恩典的新約,而夏甲象徵律法的舊約。因此,律法的地位是妾的地位。 在神的創造裏,祂沒有命定人有妾。祂命定男人該有一個妻子。(太十九3~9。)任何人有一個以上的妻子,就進到敗壞裏。我們不該想要把妾帶到神的經綸裏。我們若珍賞並高舉律法,就是把妾帶到神的經綸裏;這完全違反神的命定。 律法如同妾,是在神經綸的主線旁邊插進來的。凡屬律法的,就是妾的兒女,不是自主婦人的兒女。律法沒有正統的地位。律法的跟從者不是正室的兒女。妾(夏甲)的兒子以實瑪利,受輕看並被趕出去。他從神經綸的主線,就是恩典的線被趕出去。我們解釋詩篇第一篇時,必須記住這點。詩篇第一篇的作者照著人的觀念高舉律法,這與神經綸的主線相對。 二 其性質 1 聖的、義的並善的 現在我們要來看律法的性質。在性質上,律法是聖的、義的並善的。(羅七12。) 2 屬靈的 律法也是屬靈的,(羅七14上,)因為律法乃是神的說話。十條誡命既是神的說話,就是神的呼出。聖經都是神的呼出。(提後三16上。)全部摩西五經,就是聖經頭五卷書,都被視為律法,乃是神的呼出。神的呼出當然完全是屬靈的。因此,在這意義上,律法是屬靈的。 律法的地位雖然不正確,其性質卻是善的。這一點在我們的領會中常會產生難處。積極的一派站在律法的性質上,他們指出:保羅說律法是聖的、義的、善的、甚至屬靈的,然後他們問:『你怎能說律法是消極的?』不錯,律法的性質是善的、屬靈的,但其地位是錯的。一位女子可能在性質上是善的、屬靈的,但她仍是個妾。這女子也許是『金』的女子,屬靈的女子,但她沒有正統的地位。 律法的性質是善的,因為律法是屬靈的,是神的話,(詩一一九103,105,130,)和神的呼出。(提後三16上。)這就是我們讀到詩篇一百一十九篇時,會對律法的領會有問題的原因。我們需要領悟,一百一十九篇一再題到話。沒有別的詩篇這麼多的說到律法是神的話。在一百四十七至一百四十八節,作詩的人說,他期待天亮,為要思想主的話語。詩人這裏是說思想主的話語,不是思想律法。在一百零三節詩人不是說律法十分甘美,乃是宣告主的言語在他上膛何等甘美。因為律法是神的話,所以其性質是善的、屬靈的。 三 其內容 1 十條誡命 現在我們要來看律法的內容。律法的主要內容是十條誡命。我們需要正確的分析十條誡命。頭三條誡命要求人只有神,不可有任何偶像。(出二十3~7。)第一條誡命說我們不該有別的神,第二條是我們不該製造偶像,第三條是我們不該敬拜偶像。 第四條誡命是關於守安息日。(出二十8~11。)守安息日是以神和祂為我們所創造的一切,作我們的滿足和安息。第四條誡命要求人只在神和神為人所成就的一切裏面,得著滿足和安息。神為我們創造諸天和地連同萬物。在第六日,神創造之工的最後一日,神創造了人。人從神創造的手中出來時,一切都豫備好了。宇宙就像新房,新郎來到以前,新房就豫備齊全了。人從神創造的手中出來時,一切都為人豫備好了。神作工六日,第七日是安息的日子,就是安息日,給人享受神和神的工作,作他的安息和滿足。 第五條誡命要求人孝敬父母,使人追溯人的源頭-創造人的神。(出二十12。)我們若追溯我們的家譜至創造之初,就看到頭一對父母,亞當和夏娃。亞當和夏娃來自神;我們孝敬父母,就追溯到神。 我們應當有孝敬父母的心,但我們墮落的人常常沒有照著所該作的孝敬父母。在今天這邪惡的世代,許多人在父母年老的時候,就想遺棄父母。但失去父母是很大的虧損。我們若孝敬父母,就能稍微領悟神是我們的源頭。關於孝敬父母的第五條誡命,與前面的四條誡命並行。十條誡命寫在兩塊版上。第一塊版包括前五條誡命,從只有一位神到孝敬父母。 後五條誡命是一組,在另一塊版上,說到禁止殺人、姦淫、偷盜、說謊、和貪婪。(出二十13~17。)這五條誡命似乎不是很甜美,對人類卻非常有益。第六至第十條誡命要求人照著神的屬性,活出彰顯神的美德。 今天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是基於羅馬法,而羅馬法基本上是根據摩西的律法,就是十條誡命寫成的。十條誡命雖然簡短,卻很完全且包羅一切。包括我們與神的關係,我們與父母的關係,以及我們與別人的關係。人若不殺人、不姦淫、不偷盜、不說謊、不貪婪,就是道德高尚的人。 然而,我們需要問自己,我們曾否成功的遵守過這些誡命。事實上,照著主在馬太福音的話,我們都干犯了這些誡命。主說,凡向弟兄動怒的,難逃審判。(五21~22。)主耶穌解釋十條誡命,不僅對付殺人的行為,也對付怒氣,就是殺人的動機。動怒和恨人,在主諸天之國更高的律法中就等於殺人。這是合邏輯的;你若不動怒,不惱恨,絕不會殺任何人。殺人來自怒氣和惱恨。主耶穌在關於姦淫這外在行為的教訓上說得更深,祂也對付心裏內在的動機。(五27~28。)保羅在猶太宗教裏的時候,曾竭力遵守十條誡命的每一項,但後來他見證無法遵守最後一條誡命-『不可起貪心』。(羅七7~8。)這條誡命與外面的行為無關,卻與人裏面的罪性有關。 為了說明這點,我要敘述一位傳教士向他的廚子說到人有罪的故事。這位中國廚子是個驕傲、有道德的人。他的態度是,到中國來的外國人作錯了許多事,但他沒有作錯任何事。傳教士知道這點。有一天就問廚子有沒有罪。然後傳教士說,『當然,我知道你會說你沒有罪。但我想知道你目前在想甚麼。現在,告訴我事實。你裏面在想甚麼?』於是這廚子向傳教士承認,他妒忌傳教士有匹大馬,他在想如何能得到這匹馬。傳教士就回答說,『這就是貪心。你沒有罪麼?』廚子必須承認他是有罪的。 甚至在你讀本篇信息的時候,可能心裏就有違反律法的東西。倘若一位姊妹告訴我她現在心裏的事,她也許說,『今天早晨一位姊妹得罪我,我無法赦免她。我仍在想她如何得罪我!』這是邪惡的。律法暴露我們的罪性與惡行。律法在其性質上是聖的、義的、善的、並屬靈的;但律法的功用卻是另一回事。 2 神的描繪,因此是神的見證 律法在其內容上也是神的描繪,因此是神的見證。(詩七八5,一一九88下。)律法-十條誡命,乃是神的照片。因為律法是神的照片,牠就是見證。這就像我們的照片是我們的見證一樣。詩人說到律法是神的見證。 四 其功用 1 暴露人的罪性與惡行 律法的功用是暴露人的罪性與惡行。(羅三20下,四15下,五20下,七7下。)在這意義上,律法的作用像鏡子。我們若不照鏡子,就看不見自己的臉有多髒。但我們若照鏡子,我們臉髒的情形就暴露出來了。律法的作用像鏡子,暴露我們的罪性與惡行。 2 看守神的選民,並護送他們到基督那裏 不僅如此,律法在功用上也被神用來看守祂的選民,並護送他們到基督那裏。(加三23~24。)保羅在加拉太書裏告訴我們,基督還未來到以前,神將律法賜給祂的選民,作看守者看守他們。然後基督來了,這看守者就被神用來護送並帶他們歸於基督。因著被律法暴露,被律法征服,被律法折服,神的選民就要從律法歸於基督。    3 征服人,叫他們成為在神審判之下的罪人      律法的功用也是征服人,叫他們成為在神審判之下的罪人。(羅三19。)我們需要在這光中來看律法。神頒賜律法的目的是要暴露人、征服人,並為基督看守或保守神的選民,將他們引到基督那裏。我們若只停留在詩篇,就無法接受這種光。這光完全來自保羅的教訓。 五 其軟弱 1 不能賜生命  律法是善的、屬靈的,卻是軟弱的。律法因著軟弱而不能賜生命。(加三21下。)律法無論多善、多聖、多義、多屬靈,都不能分賜生命給我們。我們罪人不僅是惡的,也是死的。(弗二1。)我們所需要的基本東西乃是生命。善的律法,義的律法,聖的律法,屬靈的律法,雖然是好的,卻不能將生命分賜到我們裏面。 2 因肉體而軟弱,不能行神所要的 不僅如此,律法因肉體而軟弱,不能行神所要的。(羅八3上。)律法本身也許不是那麼軟弱,但律法是賜給肉體的,肉體是律法的同伴。律法不是那麼軟弱,但其同伴,肉體,卻軟弱到極點。我們需要想想自己是何等軟弱。許多姊妹很容易被得罪;你若得罪她們,她們不會忘記。記得別人的過錯並不好。聖經告訴我們,赦免的意思就是忘記。(來八12。)只要我們仍記得別人的過錯,這就指明我們沒有赦免他。正確的赦免就是忘記。赦免和忘記似乎是小事,但我們在這事上無法完全得勝。這表明我們是軟弱的。因我們軟弱,我們是律法的工具,所以律法成為軟弱的。 凡屬肉體的人,都不能本於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羅三20上,加三11上。)這是保羅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裏所重複題到的。 六 是舊約的中心和要求 律法是舊約的中心和要求。律法是為著神經綸中的舊約。    七 靠人的行為作出來 律法作為舊約的要求,是靠人的行為作出來的。(加三12下。)律法必須行出來。沒有人行出來,律法就毫無意義。 八 關於聖徒個人的利益,就如蒙祝福得亨通 詩篇第一篇,說到人所珍賞的律法,乃是為著聖徒個人的利益,就如蒙祝福得亨通。(1~3。)我們需要比較這點與詩篇第二篇裏,基督為成就神的經綸所達到的。第一篇是為著聖徒個人的利益,第二篇是為著神經綸的成就。比起第二篇的啟示,第一篇的觀念非常低。  九 為敬虔之人照著他們屬人、道德的觀念所珍賞並高舉 在第一篇,律法為敬虔之人照著他們屬人、道德的觀念所珍賞並高舉。(2~3。)第一篇以及好些其他的詩篇都表明了這些敬虔之人在高舉律法上的屬人、道德觀念。第一篇二至三節說,『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他要像一棵樹移植在溪水旁,按時令結果子,葉子也不枯乾;凡他所作的盡都亨通。』在第一篇,人的觀念是珍賞並高舉律法。 1 一棵樹吸取溪水的觀念,沒有三十六篇八節飲於神樂河的觀念那樣高  第一篇二至三節的觀念,是一棵樹吸取附近的溪水;三十六篇八節的觀念,是在神的殿裏飲於神的樂河。飲的觀念是最高的。五卷書裏的一百五十篇詩,都以美好的順序排列。這些詩一步一步循序向上,達到啟示的最高水平。每卷書的結束也比開始更高。卷一包含四十一篇詩。三十六篇比第一篇高得多。在三十六篇詩人說,『他們必因你殿裏的肥甘,得以飽足;你必使他們喝你樂河的水。』(8。)這裏詩人沒有談論律法。他已從一層樓登上三十六層樓。我們比較第一篇與三十六篇,就能看見不同。 2 新約有植物吸取水的觀念,也有飲於神聖之河的活水,而流出活水江河的觀念 新約有植物吸取水的觀念,也有飲於神聖之河的活水,而流出活水江河的觀念。(林前三6,約四10,14,啟二一6,二二1,17下,約七38~39。)在林前三章六節保羅說,他栽種了,亞波羅澆灌了。那裏我們能看見植物吸取水的觀念。在約翰福音和啟示錄裏,我們看見我們飲於活水的江河,就從我們裏面流出江河來。 我們要從附近吸取一點點溪水,還是要『瘋狂的』飲於活水,而從我們裏面流出江河來?我們滿意於停留在詩篇第一篇麼?我們該到那裏去?我們該到啟示錄二十二章!啟示錄二十二章是最後的『詩篇』。在詩篇第一篇我們一點一點的吸取一些水。有時河流也許枯乾了,沒有水供樹吸取。但在最後的『詩篇』,啟示錄最後一章,生命水的河一直湧流出來給我們喝。這比一棵樹吸取水高得多。                   3 將聖徒比作一棵樹的觀念,不及約翰十五章揭示新約信徒是真葡萄樹-基督-之枝子的觀念那樣高 將聖徒比作一棵樹的觀念,不及約翰十五章揭示新約信徒是真葡萄樹-基督-之枝子的觀念那樣高。今天我們僅僅是樹,或者是枝子?我們若是樹,就是憑自己站立,那是可憐的,因為基督與我們分開,並且就某一面意義說,我們在與祂競爭,因為祂是樹,我們也是樹。但新約的啟示至終給我們看見,我們實際上不是憑自己作神的植物;我們是憑著接枝到基督裏,成為基督這偉大的真葡萄樹的枝子。作真葡萄樹的枝子,比作個別的樹更高。 眾地方召會不是許多棵樹;眾召會實際上是一棵有無數枝子的樹。這一棵樹乃是基督,那偉大的葡萄樹,而我們是這樹的枝子。我們是基督的肢體。(林前六15上,羅十二5。)所有的召會是一個身體,一棵樹。所有的信徒是這身體的肢體,並這獨一之樹的枝子。  4 詩篇第一篇的屬人觀念是:喜愛神律法的人,在凡事上盡都亨通;但詩人在七十三篇的經歷卻相反                                詩篇第一篇的屬人觀念是:喜愛神律法的人,在凡事上盡都亨通;但詩人在七十三篇一至七節,十三至十七節,二十三至二十六節的經歷卻相反。他是敬虔的,毫無疑問,他喜愛神的律法;但他受了很多苦,而不敬虔的人卻亨通。至終,他在神的聖所裏受教導,單單以神自己,而不以神之外的任何事物,作他的分。       在七十三篇,敬虔的詩人感到困擾。他喜愛律法,但他非常受苦,而惡人卻亨通。他感到困擾,直到他進了神的聖所,就是神的殿。他清楚了。他在神的啟示之下受教導,只要得著神自己作他的分。至終他宣告,除了神,他的永分以外,他在天上沒有人,在這地上也沒有任何人。(25~26。)       主若願意,我們在今年一九九二年要來的夏季訓練裏,將要研讀小申言者書,然後在冬季研讀約伯記。在約伯記裏,有很大的爭論。約伯非常受苦,他的家人、他的產業、和他的健康,都被毀壞了。(一13~二8。)後來約伯的三個朋友來和他說話。他們所說的是無稽之談。他們告訴約伯,他必是在某件事上錯了,否則,神不會這樣懲罰他。約伯與他們爭辯說,他甚麼都沒有錯。在整卷約伯記裏,這三位朋友一位一位的,一再對約伯說話。然而,約伯不被他們折服。至終,神進來了,使每個人住口。神對約伯所說的話開啟了他的眼睛。約伯說,『我從前風聞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四二5。)約伯聽過神,卻從未看見神;他經過苦難之後,就看見神。倘若一個愛主的人在受苦,他的苦難基本上不是對或錯的問題。神所關切的是,我們有更多神的成分在我們裏面的人裏。 大約三、四年前,我到我的眼科醫師那裏作檢查。他從一九七五年起一直照顧我,並且為我的眼睛動過手術,摘除白內障。我告訴他,我的眼睛困擾我,並向他詢問原因。他回答說,『這些是約伯的苦難。』藉此他向我指明,我的苦難是沒有原因的,他也無法再幫助我。約伯的苦難總是來自神的派定。每個作父母的都期望有好兒女,他們有的人希奇為甚麼他們的兒女不好。一位弟兄也許希奇為甚麼他的妻子不像別人的妻子那樣溫柔,一位姊妹也許希奇為甚麼她的丈夫不是這麼能幹。這些是約伯的苦難。今天我仍在經歷約伯的苦難。 5 主在新約裏的教導是『為義受逼迫(不是亨通)的人有福了』 主在新約裏的教導是『為義受逼迫(不是亨通)的人有福了』。(太五10。)一位弟兄也許是飢渴慕義的人,(6,)卻受到逼迫。我不說這逼迫是約伯的苦難,但我要說這是照著神的經綸。  十 得律法頒賜的子民,必按律法受審判 得律法頒賜的子民,必按律法受審判。(詩一5~6,羅二12。)保羅在羅馬二章十二節告訴我們,有一天所有的人都要站在神面前受審判。但那些已接受律法的人,必按律法受神審判。那些從未接受律法的人,必按他們的良心受神審判。(15~16。) 十一 由基督所總結  律法由基督所總結。(羅十4上。)基督是律法的總結,律法的結束,律法的頂替。基督來成全律法,(太五17,)使祂能了結律法,並頂替律法。(羅八3~4。)因此,凡相信祂的人,都要得著神的義,就是基督自己。 十二 新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    新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羅六14下。)阿利路亞!我們不再在律法之下,我們如今乃在恩典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