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解釋的話(一)

綱目 壹 義路: 讀經: 馬太福音二十一章三十二節:「約翰在義路中來到你們這裏。」  一 舊約律法的時代,結束於第一個神人的職事開始時:   1 舊約時代的律法,吩咐人要照著律法行善,使神可以照著祂的律法稱人為義,(利十八5,)但人想要建立自己的義,而不服神的義-羅十3,5。   2 律法的結果,是使人在公義的神面前被暴露為有罪的,(羅四15,五20,加三19,)並且凡屬肉體的人,都不能得神稱義。(羅三20。)  二 新約時代,就是恩典時代,也就是耶穌基督福音的時代,開始於施浸者約翰的傳道-可一1~4:   1 約翰在義路中而來,傳道說,「你們要悔改,因為諸天的國已經臨近了」-太三2。   2 約翰吩咐人要因著諸天的國悔改。神的國是屬於公義的,(羅十四17,)而諸天的國特別是建立在公義上的。(太五20。)這公義乃是神寶座的根基。(詩八九14。)   3 當人接受約翰的傳道而來向他悔改時,他就立即給他們施浸,將他們放在水裏,埋葬他們,指明他們是屬肉體的人,並沒有善,(羅七18,)只配死與埋葬。   4 接著約翰的職事,耶穌基督來了,用靈給這些人施浸,使他們在復活裏,聯於那照著神的義稱他們為義而拯救他們的神-羅一17,三21~25,林前一30。   5 不僅如此,基督在法理上為這些悔改的人死了之後,又復活過來,而活在他們裏面,使他們憑基督的生命,活出公義的生活,而一直蒙神稱義-羅四25。   6 這些人都稱為「義人」,他們在將來的國度裏,要發光如同太陽,(太十三43,)並且他們的義要居住在新天新地中,直到永遠。(彼後三13。)   7 因此,照著約翰的傳道和實行而悔改、受浸,乃是神照著祂永遠經綸的公義要求所命定的,因此乃是盡神的義,(太三15,)作為一件永遠的事。 貳 耶穌受浸之正確並公義的基礎: 讀經: 馬太福音三章十三至十五節:「當下,耶穌從加利利出來,到約但河約翰那裏,要受他的浸。約翰想要攔住祂,說,我當受你的浸,你反到我這裏來麼?耶穌回答說,你暫且容許我罷,因為我們理當這樣盡全般的義。於是約翰容許了祂。」 一 耶穌受浸的基礎,乃是祂認為自己照著祂的人性是一個人,特別是個以色列人,是「在肉體裏」的人。(約一14。)雖然祂只是「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裏」,(羅八3,)是「沒有罪」的,(來四15,)但祂仍是「在肉體裏」,這肉體並沒有善,只配死與埋葬。 二 基於這個事實,在祂為神開始祂的職事時,祂情願受施浸者約翰的浸,承認祂照著自己的人性,並沒有任何資格作神的僕人。 三 作為一個在肉體裏的人,祂需要成為死了的人,埋在死水中,以履行神照著祂的公義而有的新約要求,並且祂這樣作是情願的,認為這是盡神的義。這樣的基礎必定是正確且公義的。 在本篇信息中,我們要對義路,以及耶穌受浸之正確並公義的基礎,說一些解釋的話。當我年輕時,我不懂主耶穌既不是罪人,為甚麼祂需要受浸。這個問題一直留在我裏面,大約有七十年了。直到我寫這些信息的綱目時,我纔找到了答案。 我也願意指出,研究第一個神人的生活,實際上就是研究祂所經過的一切試誘。四福音乃是祂所受試誘的記載。祂受了魔鬼撒但、法利賽人、撒都該人和希律黨人的試誘、察驗;甚至主肉身的兄弟也試驗祂。無論祂去那裏,祂接觸甚麼人,都有試誘。作一個基督徒,在某種意義上說,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是因為神和我們有一個敵對者撒但。 我們不容易明白,為甚麼神容讓撒但這麼自由。根據以賽亞十四章,神已經審判了撒但。(12~15。)此外,根據希伯來二章十四節,基督已在十字架上廢掉了撒但。神用很強的判決定罪了撒但,基督也廢掉了他,但為甚麼今天他仍然這麼自由?我願意用另一個問題,來回答這事-沒有撒但,神怎能試驗我們?撒但甚至試驗神,神甚至邀請撒但來試驗祂。祂對撒但說,「你曾用心察看我的僕人約伯沒有?」(伯一8。)撒但向神挑戰之後,神容許撒但去試驗約伯,說,「凡他所有的,都在你手中;只是不可伸手加害於他。」(12。)後來約伯經過了一段幾乎沒有人能忍受的試驗時間。在神的經綸裏,祂安排要有一個仇敵,一個試驗者,就是由神所造、為神所立、甚至受神所膏的基路伯。 壹 義路 馬太二十一章三十二節說,「約翰在義路中來到你們這裏。」在舊約裏,摩西是在定罪的路中而來。林後三章清楚的說,舊約的職事是定罪的職事,而新約的職事是稱義的職事。(9。)整本新約就是稱義的事。施浸者約翰不屬於舊約。有些人說,約翰是一個過渡的人,既不在舊約裏,也不在新約裏;但這是錯的。馬可一章啟示,耶穌基督的福音是從施浸者約翰開始的。約翰的教訓乃是神新約經綸的開始。 一 舊約律法的時代,結束於第一個神人的職事開始時 1 舊約時代的律法,吩咐人要照著律法行善 舊約時代的律法,吩咐人要照著律法行善,使神可以照著祂的律法稱人為義,(利十八5,)但人想要建立自己的義,而不服神的義。(羅十3,5。) 2 律法的結果 律法的結果,是使人在公義的神面前被暴露為有罪的,(羅四15,五20,加三19,)並且凡屬肉體的人,都不能得神稱義。(羅三20。)律法不能幫助神的子民成為義的,反而暴露他們。沒有人能因行善而得神稱義。相反的,眾人都被暴露。沒有一個屬肉體的人,能得神稱義。律法的結果、結局,與律法所期望的完全不同。 二 新約時代 新約時代是恩典時代,不像舊約時代乃是律法時代。整個新約就是恩典時代,也就是耶穌基督福音的時代。這個時代開始於施浸者約翰的傳道。這可以從馬可一章一至四節得到證實:「神的兒子,耶穌基督福音的開始,正如申言者以賽亞書上所記的:「看哪,我在你面前差遣我的使者,他要豫備你的道路;在曠野有人聲喊著:豫備主的道路,修直祂的途徑。」照這話,約翰出來了,在曠野施浸,傳悔改的浸,使罪得赦。」約翰出來傳他的福音,乃是算為耶穌基督福音的開始。 1 約翰在義路中而來 約翰在義路中而來,傳道說,「你們要悔改,因為諸天的國已經臨近了。」(太三2。)在摩西律法職事下的以色列人需要悔改,因為他們全都行不義。以賽亞一章關於以色列社會的記載,給我們看見他們變得何等的邪惡。在外邦社會中的惡事,也見於以色列社會。 2 神的國是屬於公義的 在以色列人中間沒有公義,所以他們需要悔改。約翰吩咐人要因著諸天的國悔改。神的國是屬於公義的,(羅十四17,)而諸天的國特別是建立在公義上的。主在馬太五章二十節說,「你們的義,若不超過經學家和法利賽人的義,絕不能進諸天的國。」這公義乃是神寶座的根基。(詩八九14。) 3 屬肉體的人只配死與埋葬 當人接受約翰的傳道而來向他悔改時,他就立即給他們施浸,將他們放在水裏,埋葬他們,指明他們是屬肉體的人,並沒有善,(羅七18,)只配死與埋葬。有些人可能以為,他們向約翰悔改之後,應當會有好的結果。但約翰反而把他們放在水裏埋葬他們,指明他們一無用處。我信這就是為甚麼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不願到約翰這裏來。四福音給我們看見,有三班門徒:施浸者約翰的門徒、法利賽人的門徒、和撒都該人的門徒。施浸者約翰的門徒對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是真實的試驗,所以他們中間沒有人敢到約翰那裏去。 新約恩典時代-耶穌基督之福音的時代-的第一個思想乃是,所有墮落屬肉體的人,除了死和埋葬之外,一無用處。這是非常嚴肅的。但是很可惜,在今天的基督教裏,許多人傳福音時給人一個錯誤的觀念。今天我們必須有人,在傳福音時就像施浸者約翰一樣,呼召人悔改。 4 耶穌基督用靈給人施浸 接著約翰的職事,耶穌基督來了,用靈給這些人施浸,使他們在復活裏,聯於那照著神的義稱他們為義而拯救他們的神。(羅一17,三21~25,林前一30。)新約開始於約翰所傳之道的思想,也就是說,屬肉體的人只配死和埋葬。但這不是整個新約福音的思想,這只不過是開端。這個思想繼續於主耶穌來施另一種的浸。祂把人浸到靈裏,使他們在復活裏聯於神。在受浸時,人被埋在水裏,然後人從水裏起來,表徵復活。藉著死與埋葬,我們都結束了,但接著還有復活。在復活裏,耶穌把我們聯於神。這個思想比死與埋葬更大。 新約福音的第一個思想乃是,每一個墮落屬肉體的人,除了死與埋葬以外,便一無用處;第二個思想乃是,你若承認這個,耶穌基督就要來把你浸入活神裏面,在復活裏把你聯於神。這就照著神的公義稱你為義,藉此拯救你。施浸者基督,把你聯於神,使你與那是公義的神成為一。神惟有憑著祂的公義,纔會稱你為義。 羅馬一章十六至十七節說,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以色列人,也要救外邦人,因為神的義顯示在這福音上。受浸是很有能力的,因為耶穌把受浸者聯於神,使他們在生命、性情上成為神,但無分於神格。一個貧窮的妻子,在婚姻上聯於她那有百萬財富的丈夫時,他們二人就成為一。她雖然原是個貧窮的女子,但是當他們在婚姻上聯結的那一刻,她也就成了百萬富翁。這就是當我們在受浸聯於神時,所發生的事。 施浸者約翰的職事,是對付我們真實的光景;而我們的光景乃是:我們是屬肉體的人,只配死和埋葬。但是基督這另一位施浸者,來把我們在復活中聯於神。我們與基督一同復活,而與神成為一。如今我們乃是與另一個人位相聯的「百萬富翁」。這就是新約恩典福音的第二個思想。公義的神將祂自己賜給我們作我們的義,這義就使我們得稱為義。 5 活在他們裏面,使他們活出公義的生活 不僅如此,基督在法理上為這些悔改的人死了之後,又復活過來,而活在他們裏面,使他們憑基督的生命,活出公義的生活,而一直蒙神稱義。這就是為甚麼羅馬四章二十五節說,祂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我們不是有一位死了的救主;我們乃是有一位活的救主,而祂是活的靈,住在我們裏面。我們憑祂的生命,就能過一種一直蒙神稱義的生活。這就是神人的生活。 神這位義者,將祂自己賜給我們作我們的義。同樣的原則,基督也已賜給我們作我們的義。基督與神乃是一。林前一章三十節說,這位賜給我們的基督,乃是我們的公義。基督也有祂自己的義行。羅馬五章十八節說,藉著基督一次的義行,眾人都被稱義得生命了。藉著祂在十字架上受死的一次義行,我們眾人都被稱義了。基督有祂自己的義,使祂有資格作我們的救主。 有些人犯了錯誤,把基督個人的義行與基督自己這人位混淆一起。我們編我們的詩歌本時,把詩歌中所有這樣的錯誤都改正過來。詩歌第巷二百三十七首是新生鐸夫(Zinzendorf)寫的,原詩說,「耶穌你血和你的義,是我美麗,是我錦衣。」我們改正為:「神的基督是我的義,我的美麗,我的錦衣。」基督這個人位,乃是我們的義。 6 「義人」在將來的國度裏,要發光如同太陽 這些人都稱為「義人」,他們在將來的國度裏,要發光如同太陽,(太十三43,)並且他們的義要居住在新天新地中,直到永遠。(彼後三13。)馬太十章四十一節和路加十四章十四節也題及義人,而彼後二章二十一節說到義路。路加十四章十四節說到義人的復活。彼後二章二十一節說到悖逆的人雖認識義路,竟然轉離神。新約恩典的時代,是要產生神人的生活,而神人的生活乃是義的生活。 7 藉著悔改受浸而盡神的義 因此,照著約翰的傳道和實行而悔改、受浸,乃是神照著祂永遠經綸的公義要求所命定的,因此乃是盡神的義,(太三15,)作為一件永遠的事。受浸乃是遵守神新約的命定,在神面前按照神的評價承認你自己,並滿足神公義的要求。 貳 耶穌受浸之正確並公義的基礎 馬太三章十三至十五節啟示耶穌受浸之正確並公義的基礎:「當下,耶穌從加利利出來,到約但河約翰那裏,要受他的浸。約翰想要攔住祂,說,我當受你的浸,你反到我這裏來麼?耶穌回答說,你暫且容許我罷,因為我們理當這樣盡全般的義。於是約翰容許了祂。」 一 耶穌受浸的基礎 耶穌受浸的基礎,乃是祂認為自己照著祂的人性是一個人,特別是個以色列人,是「在肉體裏」的人。(約一14。)雖然祂只是「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裏」,(羅八3,)是「沒有罪」的,(來四15,)但祂仍是「在肉體裏」,這肉體並沒有善,只配死與埋葬。基督是神的話來成了肉體,而「肉體」乃是一個反面的辭。當然,羅馬八章三節告訴我們,基督只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裏,但祂仍然是在肉體裏。這是祂在祂人性裏的立足點。施浸者約翰出來,向那些在肉體裏的人傳悔改的道。耶穌承認祂是在肉體裏;按照肉體,凡祂所有的都只配死與埋葬。祂乃是站在那個立場上,而那個立場成了祂受浸的基礎。 二 情願受施浸者約翰的浸 基於這個事實,在祂為神開始祂的職事時,祂情願受施浸者約翰的浸,承認祂照著自己的人性,並沒有任何資格作神的僕人。耶穌照著祂真實的情形站住。祂真實的情形乃是,祂是一個屬肉體的人。 三 需要成為死了的人 作為一個在肉體裏的人,祂需要成為死了的人,埋在死水中,以履行神照著祂的公義而有的新約要求,並且祂這樣作是情願的,認為這是盡神的義。這樣的基礎必定是正確且公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