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的標準

人對神的認識,根據神對人的啟示;沒有神的啟示,人不能認識神,甚至不能認識自己,更無從認識宇宙的來源去向。真實知識的來源,乃是神的啟示。所謂自然神學,或天然神學,無非是人藉萬物或本身的理性,揣摩或猜度神的事物。聖經說,『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裏面;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了。』(羅一19)此等天然的知識,只能算是最原始、最起碼的知識。宇宙萬物,固然顯明獨一主宰的存在,但這位獨一主宰的本質、屬性、經綸、目的、旨意,則非藉祂自身的啟示不能及之。

基督教不是一種自然宗教,牠本身是根據神的啟示而產生的。沒有神的啟示,就沒有基督教。基督教之存在,基於神說了話。然而,神並不是直接的說話,乃是在基督裏,並藉著基督說話,故此,準確一點說,基督教乃是神在基督裏的啟示。彼得在馬太十六章所得著的,就是這個啟示(16~18)。這啟示構成基督教的根基、基督徒信仰的磐石;所有真理都是建立在這基礎上。

這啟示的話,直接產生了寫成的話,也就是文字的話,文字的話就是聖經。聖經所包含的,就是神的啟示。聖經不光在其內容上是神的啟示,聖經本身就是神的啟示。神藉著聖經對人說話,也藉著聖經向人啟示祂自己。聖經是神的默示,也是神的呼出theopneustos(提後三16)。沒有聖經,人無從認識神在歷史上的作為,也無從了解歷史背後神的旨意。沒有聖經,人不可能認識神本身,也不可能知道神對人的估價。聖經包含了神全部、完整、具體、終極的啟示。凡聖經所記載的,都是神的真理。反過來說,所有神的真理,都包括在聖經內。人不可能在聖經之外獲得真理。任何聖經以外的啟示,都不是基督教的啟示;任何聖經之內的啟示,都不容忽視輕慢。

教會在地上出現二千年,其中頭四個世紀雖未有正式被公認的聖經正典,然而在使徒時代,已有舊約聖經,也有使徒流傳的書信。這些文字,經過時間的考驗,並聖靈的印證,就成為聖經。

雖然聖經是被教會所傳遞並在教會內被印證,但聖經的權威並不是建立在教會上,而是建立在神的見證、基督的啟示與聖靈的印證上。是神親自藉歷史的手將這六十六卷聖言合在一起,成為聖經。教會不過是媒介,被神所用而已。無論寫聖經的作者或確認聖經的初期教會,都是神手中的工具,用以傳遞祂神聖的啟示。權威不在寫經的使徒們身上,如同權威不在認經的教會身上一樣。最後的權威乃是神自己。祂是獨行奇事者(詩七二18)。聖經所記載的是「神蹟」,聖經本身的產生也是「神蹟」。

雖然神蹟也有假借人手,然人手背後仍是神蹟。分餅的神蹟肯定有門徒的手印,但門徒的手印不是源頭,乃是憑藉。聖經乃是『神所默示的』(提後三16),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彼後一21)。

使徒的教訓,新約的經綸,信仰準則與真理的標準

初期教會在聖經正典未形成前,固然有不成文的口傳;這些口傳就是行傳二章所說『使徒的教訓』(徒二42)。這教訓就是神在信仰裏的經綸(提前一4),或章程。牠包括主耶穌所有的教訓(太二八20);並真理的靈指導門徒之許多的事(約十四26,十六12~13),即所有使徒的書信,包括使徒約翰寫的啟示錄在內。希伯來一章一至二節說,神在舊約是藉人多分多方的說話,但在新約,祂惟獨「在子裏」說話。在子之外,神再沒有任何說話。在四福音中,子乃是在肉身裏說話。在使徒行傳並使徒書信中,祂乃是在靈裏,作為是靈的基督(Pneumatic Christ)說話。在末一卷書啟示錄中,子乃是在「七靈」(啟一4,三1)裏說話。無論福音書、行傳、書信或啟示錄,都是神在子裏的說話,這說話就構成神在信仰裏的經綸。啟示錄為最後的話,藉這些話神的經綸全部打開,之後不能加增也不能減少(啟二二18~19)。這新約的經綸就是神的啟示之全部憲章,是最高的權柄,是最後的法庭。其內容乃是神永遠的旨意,具體說就是基督的身位和祂的工作。包括祂的成肉身、為人生活、受死贖罪、復活、升天、成為那靈、重生信徒、更新、聖化、變化他們,將他們模成神兒子的模樣,至終得榮,也包括基督再臨、末日審判、千年國度,永世新耶路撒冷等。

初期教父如特土良(Tertullian),愛任紐(Irenaeus)等,題及所謂「信仰準則」,所云不外以上之教訓。這些教訓就是神經綸的全部,也就是全本新約聖經所包含者。新約的內涵就是這教訓。所有學者皆公認,沒有任何「信仰準則」所涵蓋者是新約所沒有記載的。新約全部內容,就是神經綸的全部內容,也就是「信仰準則」的全部內容。所以,真理的準則只有一個,就是新約聖經。這是使徒的教訓,也就是教父所指的「信仰準則」,這四個就等於一個。至於舊約,乃是新約的根基與豫言,遙指神新約的經綸。如此,新舊約聖經,乃是獨一無二的真理準則,此為無可置疑之事實。

天主教與更正教之分歧

十六世紀更正教與天主教產生嚴重分歧,其爭執焦點之一為聖經的權威。或更準確一點,其相持焦點即為真理的準則。更正教之倡導者如路德馬丁、加爾文等認為聖經是真理之惟一標準「惟獨聖經」(Sola Scriptura),而天主教則認為聖經與教會傳統佔同樣重要地位。初期更正教之多項信條,如加爾文派的紇里微提信條(又稱第二瑞士信條,Second Helvetic Confession)、路德派的奧斯堡信條(Augsburg Confession)、聖公會的三十九條(Thirty-Nine Articles)皆強調此點,反覆宣明聖經為獨一權威。天主教則以天特會議(Council of Trent)之宣言反駁之,以聖經與傳統相題並論,等量齊觀。若細究初期更正教與天主教之歷次辯論,可見任何辯論會之先決認同若為聖經與傳統,則天主教於該場辯論中佔優勢;若先決認同為聖經本身,則該場辯論中更正教佔優勢1。由此可見,聖經之獨立惟一權威,實為更正教之存亡關鍵。這是更正教與天主教之基本分別處。此兩派之分歧,不僅在道理上的爭執,也不僅在作法上的差異,更是在基本信仰基礎上的不同。一個基礎是建立在聖經加上教會的傳統,另一個基礎則是建立在聖經本身。可以說,要接受更正教,則必須棄絕傳統;要接受傳統,則必須回到天主教。若考慮傳統,則必須將天主教兩千年的傳統算在內。更正教初期,因沒有傳統可憑,故高舉聖經。然而,過了三、四百年,待其本身亦建立其獨特之傳統後,則又開始尊崇其獨有之傳統。問題是任何一個時期,任何一更正教教派,若訴諸權威於傳統,則失去更正教之本質精神,而陷自身於矛盾立場。

新派、基要派與福音派

十九世紀更正教受西方啟蒙時期自由主義影響,產生新派學說,以士來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為首,偏重感性,低估聖經客觀權威;另一面科學主義蔓延,多人以理性分析經文,形成高等批評學。更正教部分敬虔人士,強烈反應,而產生基要派(Fundamentalism),強調聖經權威。基要派的立場,誠然正確,只是語氣時而強硬死板,故為部分理性人士所不能接受。加上部分基要派人士,以聖經字句視同啟示,墨守成規,見解偏激。因此緣故,所謂福音派(Evangelicals),應運而生。福音派的產生,是謀求在理性人士與基要派間找出妥協出路。在聖經權威問題上,福音派既篤守更正教之基本「惟獨聖經」立場,又企圖與理性派、自由派有對話。故此除接受聖經本身外,又接受諸般歷史研究、經文批判、教會傳統等命題。雖然避免被扣上死硬派的帽子,結果多多少少又回到天主教的「聖經與傳統」相題並論的立場上。舉例而言,無論新派或福音派,在討論真理標準時,皆大加篇幅詳論所謂「使徒傳統」問題,其主旨為真理不單基於聖經經文,亦基於「法統」,而此「法統」乃使徒之口述傳統並教會之儀文禮節2

中國信徒對於福音派與基要派之間的分別,認識比較糢糊。一般教會比較少標榜自己為純基要派或純福音派,故對歐美基要派之偏激與福音派之妥協亦少注意。然在神學界年輕一輩中,歐美福音派之影響力並不為小,有些受過一點神學教育人士,甚至以此名為開放、實為妥協之風為榮。

為何初期更正教誓死反對傳統,嗣後福音派又與傳統對話,甚至倡舉傳統呢?其原因有二:其一為更正教經過四百年歷史,漸漸擁有自己的傳統,而這些傳統一旦建立,必須被保存、受推薦;另一面在強大的自由派或新派的壓力下,更正教有形無形中被逼讓步,尋求妥協,建立對話。在這過程中,最終被犧牲的乃是聖經的絕對性。只要承認聖經之外有任何權威,聖經本身的地位,就被打折扣。其排他性也就不復存在。神的話一與人的話相題並論,神的榮耀就受虧損。

主耶穌在馬太福音清楚宣明,神的話一點一劃不能加也不能減(太五18)。使徒約翰在寫末了一卷新約書卷啟示錄時也嚴重警告,不能絲毫加減神的聖言(啟二二18~19)。以人的傳統與聖經相題並論,乃是變相的加增神的話。另一面若將任何片段聖經的話打折扣,減輕其重要性或權威性,則有刪減神的話之嫌。近代神學家將聖經與神的話分割為二,該理論認為全部聖經不能皆算為神的話,其中有許多部分是人的創作,人的手筆,受歷史文化並其他外在因素影響。然而在這一切人的話中,有神的啟示,神的真理。換句話說,聖經包含神的話,但聖經不等於神的話,此為話中有話。外面的話比較次要,裏面的話纔是精華。此種話中有話的理論,無疑將聖經的話分作兩類。一類是首要的,一類是次要的。部分倡導此理論者甚至認為,真正的話為Kerygma,根本不是在聖經文字中,而是在聖經背後的「意思」,那個「意思」纔是真正的神的話3。此不僅為話中有話,更為話外有話。這樣一來,聖經本文的地位就被有技巧的輕視了。這是變相的刪減神的話。神的兒女不可不正視此問題。

如何解釋聖經

在這裏就產生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假設大家都同意:第一,聖經就是神的話,第二,聖經內沒有不是神的話的成分,第三,聖經之外沒有神的話。那如何解釋神的話?天主教有天主教的解法,更正教有更正教的解法,甚至更正教內又有各種不同派別的解法。天主教認為,平信徒不能解釋聖經,若任意解釋,將會招禍。初期更正教則認為聖經本身是容易明白的,人人可懂。只要任何人有機會接觸聖經,神自然會引導人明白真理4。此論誠然正確,因主耶穌明言,祂的話是真理(約十七17),而真理的靈來更會指教每位信徒親自明白真理(十六13)。然而天主教對更正教的批評亦非完全無理。更正教之中心教義,為神在基督裏之救贖5;而更正教之解經,亦脫離不了此中心信息。雖然更正教內各宗各派皆有特點,如路德派之中心教義,為因信稱義;加爾文派之中心教義,為神的榮耀與主宰,然其中心信息皆以基督並祂救贖工作為主。此解經原則當然未嘗不可取,但神的經綸乃父、子、靈三一神之永世大工,人的命運亦非僅得蒙救贖倖免沉淪,更是『被模成神兒子的模樣』(羅八29)。聖經主題不僅牽涉個人救恩,更在建立一個團體大器,成全神永遠的旨意。由此觀之,更正教之解經原則亦不能算綜合包羅,只能算從片面著眼。天主教云更正教之惟獨聖經論,其實只能算作惟獨解經論6,言之有理,無可厚非。

究竟神的話有無一貫的主題,這是解經學上必須面對的問題。系統神學的產生,乃對這問題發起的回應。系統神學的工作,乃是將所有真理系統化,歸納在一個主題之內。問題是任何派別的系統神學,必須建立在某「系統」上。中世紀的神學,原無一貫的主題,只有個別的命題,命題與命題之間,亦不需有連貫性的關係。倫巴都(Peter Lombard)首先將所有神學題目分為四類7,然亦未試圖把牠們系統化。將聖經所有神學命題系統化加以分析,乃是改教運動以後的產品8。這樣系統化真理,有其內在產生的需要。因為正如上一世紀改革派神學家賀智(Charles Hodge)云,只有將各種真理組合在一起時,纔能顯出牠們相互的關係與彼此的和諧,纔能探索到其最終的目的和旨意,也纔能解釋所有事實存在的原委9。改革神學(Reformed Theology),以神的主宰與榮耀為主題,發展其他真理。立約神學(Covenant Theology)以神與人所立的約為主題,而發展其他真理。其他神學,諸如:女權神學、解放神學等等,皆以一主題作為主榦,而以所有其他命題作為附屬分題。各種派別,有各種派別不同的著眼點,故此,就有不同的解經特色。在權衡各種神學系統時,我們必須作以下四方面的考慮:第一,包羅性,該神學系統必須包羅所有的真理。第二,超越性,這樣的系統必須以神和祂永遠的經綸為出發點。第三,準確度,這樣的系統必須與神聖話語的啟示完全吻合。第四,經驗性,這樣的系統必須能解釋所有人類對神的體驗與經歷,並基督徒靈程各階的感受。

有了正確的主題,還必須要有正確的解經方法。歷代以來,解經不能脫離幾個基本原則。其一,乃是以經解經。一段經文必須以全本聖經整體的啟示解釋之,斷不能斬頭去尾,斷章取義。亦不能以片段經文建立任何真理。其次,任何經文必須先以字面解之,再以靈意解之。中古時代有所謂解經四法:其一為字面解法,其二為寓意解法,其三為道德解法,其四為靈意解法10。靈意解法,自古以來皆有,連主耶穌自己和使徒們皆經常以靈意解經11。事實上,整本舊約必須以靈意解釋,纔能對基督教發生意義,否則舊約聖經只能作為猶太人的聖經,不能成為基督教的聖經。此為初期教父公認之事實12。俄利根是古代教父中最出名的一位,他也是最提倡寓意解經或靈意解經的人13。要鑑定一種寓意解經或靈意解經是否正統,必須考慮以下數點:第一,該解經不能與字面意義衝突。第二,該解經不能與別的經文衝突。第三,該解經不能與聖經主體真理衝突。第四,該解經宜闡明重要真理,而不是維持枝節問題。

解經問題,歷代以來議論紛紛,以上列舉者,僅為其中最基本原則。不在此原則管制下之解經,不能接受。反之,只要在此原則管制下,即使解法與傳統有出入,亦得考慮研究。更正教解經兩大極端,一是亂解聖經,不受約束,毫無原則。一是墨守成規,死守傳統,桎梏字句。真理一面是客觀不變的,另一面也是活潑生機的。神在每個時代皆有新亮光、新啟示。這些新亮光、新啟示都是建立在神已顯明的啟示,就是聖經上。如同倪柝聲弟兄曾言,「今天的話語執事不是獨立的,像從前的話語執事不是獨立的一樣。所有話語的執事,都是倚靠神所已經說的話,…啟示是一個從一個生下來的,而不是獨立的。神的啟示乃是擺在這裏有一個話,神的靈從裏面生出光來,這個啟示就更大一點,再從這裏面生出光來,就再大一點,這是啟示的方法。神的啟示,不是憑空給你一個光。神不這樣作。神總是從一個話裏面生出光來,生出更大的光來,一次過一次,這一個光越過越大,這是神的啟示。我們如果沒有神已往的啟示,神的光就沒有東西可以憑藉著來給你。」14信徒一面要『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爭辯』(猶3),一面要清心謙虛、倒空自己,接受神新鮮的啟示。

因有新鮮啟示,所以必定產生新鮮發表與新鮮語言。這些新語言,就形成新鮮的神學發表、神學名詞、神學系統。這樣歷代更新的發表,乃是神學必然產生之現象。事實上,更是神學本身的使命。神學的使命,乃是把神永恆不變的真理,用當代人的言語和當代人的思想發表出來。加爾文曾言,「若人定罪一切非逐字出於聖經之辭句為太過陌生新奇,則其加諸吾人身上的律法,未免無理…。無何能禁止我們偶然在適當場合下,以更達意之辭句,表達聖經之深奧難懂事物…若人只因字眼新穎而批評挑剔,他不配被稱為真理之光的傳揚者,因他所挑剔的字眼,無非叫真理顯為更清楚明白者。」15所有追求真理的人,應審慎又開放的研究一切新文字、新辭彙,不應盲從接受,也不應冒昧反對。歷代許多一度被公認為真理的道理,至終被發現為錯謬。例如初期教會並中世紀教會之救贖滿足魔鬼論,又如歷代以使徒信經為出自十二使徒之手筆等等,皆為一度被公認的真理。第五世紀之萬桑(Vincent of Lerins)有句評估真理名言,即任何道理,必須普世、普時並普遍被接納,方能被算為真理。但事實上是否真的任何普世普時普遍被接受的東西即為真理?其答案當然不是,這種理論說白一點,不過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化裝而已。天主教頭一千多年穩坐西方基督教之主位,當然高舉此名言,而以此尺度定罪所有異己者為異端。更正教起來後,推翻許多天主教的理論,當然同時亦否定此「大公為準」之學說。

中世紀亞伯拉德(Peter Abelard)寫了《是耶非耶》(Sic et Non)一書,以示傳統教父之著作亦彼此矛盾,不能自圓其說。許多歷代所謂異端,其實只是與傳統相牴觸之學說,不一定與聖經啟示相違。天主教定基督教為異端,乃最明顯例子之一。十七世紀有敬虔派人士Gottfried Arnold,曾撰巨著《Unparteiische Kirchen-und Ketzer-historie》, 引經據典,從歷史證明許多所謂正統,其實是偏差;許多所謂異端,反是嫡傳。此為歷史之鑑戒。今天我們站在二十世紀末端,不可不恐懼戰兢,謹慎小心。一面,我們不能陷入錯誤的道路裏;另一面,也不能執迷於任何人為的傳統裏。這就叫我們更看見神的聖言的重要性。聖經是惟一真理的基石,也是一切衡量的標準。脫離聖經,只有錯誤,只有迷途。聖經之外,我們不可能接受任何權威、任何標準。聖經是真理的惟一準繩,是我們永恆的基礎。

綜合以上所討論諸點,我們作出以下結論:第一,真理的標準只有一個,就是神的話語,也就是聖經。聖經之外並沒有真理,所有真理都包含在聖經之內。第二,聖經有其主題,這主題與神整體的經綸有關,任何偏離此經綸的主題,皆有侷限片面認識之嫌,此為解經之總則。第三,解經之細則,必須以經解經,並注意本文。若有靈意寓意解法,必須不與原意衝突,且不與聖經整體啟示牴觸。第四,任何討論,必須基於以上基本立場,評估各家各派神學,不受傳統桎梏,不被人為因素影響,不輕率定罪任何學說,不接受一切違反聖經之異端。這是今天我們所應該站的立場,是我們權衡取捨一切的準則。 (余潔麟)


註1. 見Steven Ozment, The Age of Reform, p.237, pp.332-334, Yale University Press。於瑞士改革運動中, 以慈運理為首的改革派於蘇黎世﹑伯恩(Bern)等地因以聖經為本以致獲勝。相反於巴登(Baden)等地, 天主教以傳統禮儀為本, 則成功地打敗改革派。

註2. B. Shelley, By What Authority, Erdmans Publishing Co.又J. N. D. Kelly, Early Christian Doctrines, pp. 29-51,Harper San Francisco. Kelly一書,極為普及,然作者於自序中承認, 其觀點多受新派Harnack等人士影響, 又參Pelikan, The Christian Tradition, Vol. 1, pp.108-120  

註3. 巴特認為聖經不等於神的話。神的話是神的工作,而神藉聖經在人心中有了工作後,那工作纔算是神的話(Stanley J. Grenz & Roger E. Olson, The 20th Century Theology, p.71 IVP. )田立克所倡大同小異。認為神的話乃神的最終啟示,而這啟示與聖經不完全吻合。(p.123)  

註4. John Chrysostom認為聖經記載皆清楚明白,人人可懂。奧古斯丁認為一切關乎信仰與道德之準則皆可從聖經找到(見Kelly,同註3, pp.42-43 )。

註5. 見Gerhard Maier, Biblical Hermeneutics, Crossway Books, pp.195-202. 

註6. 見Werner Loser, Was gilt in der Kirche? Katholishe Fragen an die Evangelishe Kirche, Evangelish und Okumenish Jahrbuch des Evangelischen Bundes, XXX p.53 Tottingen,1987,又 Hans Kung 參Das Neue Testament als Kanon, E. Kasemann, Tottingen,1970, p.175 又參Maier, 同註5, p.203 

註7. 此四類分為(1)關於三一神之奧祕。(2)關乎創造。(3)關乎道成肉身並人類之復原。(4)關乎表號之真理。見Bengt Hagglund, History of Theology, Concordia, Publishing House, pp.168-169 

註8. 路德馬丁之名句「聖經主題為高舉基督」, 只是此立場屢為學者所爭議,見註5, Chapter 10 

註9.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Eerdmans Publishing House, Vol. 1, pp.2-3  

註10. Karlfried Froehlich, Biblical Interpretation in the Early Church, 1984, Fortress Press, pp. 28-29。寓意解經分兩種:比較極端者稱Allegorization。比較保守者稱Typology, 即豫表解法。

註11. 古教父游斯丁曾點明此事實,見Apology Chapter 50, Ante-Nicene Fathers, Eerdmans Publishing, Vol. 1 

註12. 游斯丁之名句:「舊約聖經不是你們(猶太人)的,乃是我們(基督徒)的,因為我們相信牠,你們都不明白其靈意。」見Dialogue with Trypho, chapter 29,同註11  

註13. Origen, De Principiis, Ante-Nicene Fathers, Eerdmans Publishing, Vol. 1  

註14. 倪柝聲, 神話語的職事,臺灣福音書房, 頁76-81  

註15. John Calvin, translated by F. L. Battles, Institute of Christian Religion, Westminster Press, Philadelphia, p.1, 3,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