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特土良《駁帕克西亞論》

特土良(Tertullian A.D.155~220)原為北非迦太基人,於三十歲左右悔改信入基督。根據他自己的描述,可能是因著慷慨的殉道者給他的印象,或是教會驅魔的能力,引發他信仰的動機。特氏可說是第一位用拉丁文來寫作關於神學論題的教父,他在運用拉丁語文表達神學思想上是很有創意的。因著特氏對西方教會的貢獻,他被後人尊為拉丁神學之父。特氏對抗當時的馬吉安(Marcion)學說。馬氏認為新約所記載的神不同於舊約的神,特氏堅持這是同一位神。基於這種辯護,他就為三一的道理立下基礎。關於三一神之明確的教訓,特氏可說是首開先河。特氏經由聖經,和初期教會信仰的準則,加上其豐富的法學素養,哲學的推理(雖然他極力反對用哲學,來混雜聖經的真理),給予教會傳統的信仰,產生出有條理的陳述。他倡言『三個位格,一個實質』(tres personae, una substantia),成為後世三一神論的基礎。在特氏的著作中,有人統計,他發明了五○九個新名詞,二八四個新形容詞,和一六一個新動詞,來陳述三一神的神學1。其中有三個主要的名詞,『三一』(trinitas),『位格』(persona),『實質』(substantia)。『三一』一辭兼有將『三』與『一』合在一起的益處,使人注意『三位格』之神的『一』。特氏引用『位格』一辭指明神格內的區別,但不是像今天一般人將『位格』領會成分開的個體。而『實質』一辭指明神格獨一的神聖素質2。

特土良關於三一神的教導,可見於其著作《駁帕克西亞論》(Against Praxeas)一文。本文將就著《駁帕克西亞論》所陳述三一神內在的要點,作一介紹並討論。盼能藉此使三一神的奧祕得以陳明。特氏所著的《駁帕克西亞論》,是一篇為辯護真理而寫的護教作品。其文目的有二:一面,是駁斥帕克西亞所傳播關於『形態論』異端的教訓;另一面,是為著神聖三一所有內在的要點,所作的辯護。

歷史背景 

帕克西亞(Praxeas)是誰,至今仍是一個謎;因為除了特土良題到他之外,在其他同時的基督徒著作中,幾乎沒有題到帕氏這人3。『帕克西亞』一辭可能另有所指(其辭含有好管閒事者之意)。有人認為可能是隱喻挪威都(Noetus)或 Epigonus,甚至可能是教皇賈理斯都(Pope Callistus)。根據特氏的描述,他是一小亞細亞的信徒,是首先將『形態論的神格惟一論』(modalistic monarchianism)或『聖父受苦論』(Patripassianism)之教訓引進羅馬的人。至終帕氏使羅馬主教厭棄孟他努一派的人(Montanist)。(筆者按,特氏本身為孟派人士,孟他努派強調,他們有聖靈保惠師所賜給的豫言。因為聖靈要引入一個新的紀元,開始有神的啟示,他們要求人毫不猶疑的接受這些新的豫言。這是神要把新啟示賜給祂子民的明證,因此他們稱之為『新啟示』)。因此特土良指責帕氏為魔鬼作了兩件事:『趕走了先知的說話,帶進了異端的教訓;將保惠師驅逐了,且將父神釘死了』(A.P.1)。當時一般信徒可說受形態論影響甚鉅,他們擔心三一論會導致多神論的危險。尤其是在羅馬的教會,經由 Eleutherus,維克多(Victor),哲非理努(Zephyrinus),和賈理斯都四任主教,形態論已成為當時教會主要的正式信仰。4

當時基督徒的信仰,著重神的『一』(unity)和基督的神格(deity)。而形態論的描述方式,較易為一般信徒所接受。當時眾人認為那是一種較安全之中庸的陳述,不致偏於狄奧多士(Theodotuses)和Artemodites 所倡導之『動力神格惟一論』(dynamistic monarchianism),亦不會偏於如希坡律陀(Hippolytus)和特土良等所陳述之三一神論的另一極端。因為前者否認了基督的神性,而後者可能破壞了神的『獨一性』(monarchy)5。形態論的學說是要除去基督徒敬拜三神的思想,同時它也確定基督的神性;但是形態論實際上是犧牲了基督獨自的位格,而把祂併入了父的素質裏6。並且形態論的教訓,說父、子、靈並不是從永遠到永遠平等的共存,只是一位神之位格暫時的不同彰顯。神純淨的話否定這種教訓。聖經的教訓乃是父、子、靈三者都是神,且是永遠的(參看弗一17,來一8,徒五3~4,賽九6,來一12,七3,來九14)。此外形態論教導父、子、靈不能同時存在。但聖經的啟示,多處說到父、子、靈是同時並存的(太三16~17,約十四16~17,弗三16~17,林後十三14)。因此形態論為著維持神的『一』,卻忽略了神格中『三』的講究,可說是偏於『一』之極端的異端信仰。誠如特土良所云:『他們(支持形態論的信徒)因經綸(economy)而受驚嚇,以致尋求藏身於 monarchy 之中』(A.P.3)。

特土良指出帕氏教導說:父與子是相同的一位(A. P.5);『道』沒有獨立的存在,不過是一種空洞、虛無並無形無體的事物(A.P.7);父自己進入童女腹中,成為祂自己的兒子(A.P.10);父受苦、受死並復起(A. P.1,2);並且這獨一的位格在祂自己裏面與那些彼此互不相容的屬性聯結:是看不見的,又是可見的;不可相交,卻又是可變的(A.P.14)。帕氏和其同夥承認主的二性,然而,他們宣稱耶穌是子,而基督-神聖的元素,就是父!由此就很容易形成『聖父受苦論』的陳述:『因此,當子受苦時,父也一同受苦』(A.P. 29)。

《駁帕克西亞論》本文內容

《駁帕克西亞論》一文,共三十一章,其內容涉及多方面,然而其中以頭三章比較重要,茲介紹如下。

特氏在第一章中,陳述撒但如何藉著帕克西亞異端的教訓敵擋真理的詭計,以及帕氏異端如何被傳播的記載。

特氏說到:那惡者以許多方式來對抗並敵擋真理,有時甚至假衛道之名,而毀壞真理。那惡者強調只有一位主,就是那位大能者,是世界的創造主。此『獨一』的道理,被撒但加以利用,來捏造其異端。他說,父自己來到童女腹中,並由她所生。父自己受苦,祂就是耶穌基督。那古蛇是墮落的,牠來試探基督,乃是針對『神的兒子』這身分試探之。『你若是神的兒子,就叫這些石頭變成餅罷。』接著他又說:『你若是神的兒子,就跳下去罷。』特氏指出,帕克西亞首先從亞細亞,將此種異端的教訓引進羅馬。當羅馬的主教認知孟他努派(Montanist)之孟他努(Montanus)、百基拉(Prisca)和馬克米拉(Maximilla)豫言的恩賜之後,就接納亞細亞和弗呂家的眾教會。帕氏卻急切指控他們這些先知,和他們的教會,堅持前任主教教座所賜之權柄,強迫羅馬主教收回他所發出之信,為要停止主教所承認之『豫言』的恩賜。『藉此,帕氏就為魔鬼在羅馬作了兩件事:首先,他趕走了豫言,帶進了異端;其次,他使保惠師遠離,並將父神釘死。』特氏指出,帕克西亞日後曾收回其錯誤信仰,改邪歸正,然而其稗子則散佈各處,雖然曾經隱藏了一段時日,但在某種面具之下仍蘊涵其活力,如野草遍滿各地。到了第二章,特土良就將關於『三一』(trinity)和『獨一』(unity)之大公教訓,有時亦稱為神格中位格間彼此關係的『神聖經綸』(divine economy),或是『行政管理』(dispensation),作出非常清楚的陳明。

特氏寫道:在他們的傳講(指帕氏的『稗子』)中,他們宣稱,自時間的歷程中,父神出生為人,並且父神親自受苦;這位神,大能的主,就是耶穌基督。『但我們,正如我們往昔所作的(特別是當我們受保惠師的指引,祂引導人進入一切的真理),相信只有一位神;但是在不同的時代或是 economy 中,這位神有一兒子,就是祂的『道』,是從神而出;藉著這位子,萬物得以被造,若不藉著祂,沒有一樣得以被造。我們相信,祂為父所差,進入童女腹中,而為她所生。祂是人又是神,是人子也是神子,被稱為耶穌基督。我們相信祂照聖經所記,受苦,受死,並被埋葬。父神叫祂得以復起,被接升天,坐在父的右邊,祂將再來審判活人和死人。祂照著自己的應許從父那裏、從天那裏差來聖靈,就是保惠師,作那些相信父、子、聖靈之人信仰的聖別者。這是信仰的準則;這是從起初所傳給我們的福音;這原早於所有其他古老的異端,也比帕克西亞早得多了。』特氏指出帕氏之邏輯為:『一個人不能相信只有一位神,同時又說父、子、聖靈卻是同一位神。』特氏駁曰:『為何不可以「一元」在「多數」裏,正如「多數」在「一元」裏?以本質說,祂們是一。然而,這並不否定經綸的奧祕。』『這裏的「三」不是「情形」(condition),乃是「程度」(degree);不是「實質」(substance),乃是「形狀」(form);不是「能力」(power),乃是「方面」(aspect);三者是同一情形,同一實質,同一能力,正如祂是同一位神一般。父、子、靈之分別,乃是「程度」、「形狀」和「方面」的分別。祂們在數目上是可查知的,卻又不分開的。』

特土良在第三章中指明,一般大眾對『三一』在『一』裏之道理的懼怕和成見,他盼望能拯救人脫離這些誤解。

特氏坦承大體信徒是幼稚無知的,常受到 economy 的驚嚇。他指出,這些信徒是從外邦多神宗教中悔改,轉而相信這位獨一的真神。他們自然會因著宣稱神聖三一,而懼怕這會暗示神聖之一的分裂。『他們控訴我們傳揚二位神,或三位神,他們自認為是真正敬拜獨一真神的人。這些人宣稱,「我們維持了神的獨一性(monarchy)。」』特氏對 monarchy 一字大加解釋。他說:『照著拉丁文和希臘文之原意,monarchy 一字並無太大的意義,它不過是「個人並單獨的統治」之意。』他指出,世上許多monarchy (獨一統治政制) 並非必須由獨一人位統治之,有時父子同治,亦可稱為 monarchy。然而,這樣的monarchy 雖由父子共同有分,並不因此而分裂,正如羅馬皇帝常常所作的一般。特氏辯稱,連神的主治也經常由天使來執行(參但七10)。怎能因而說父藉著子,並藉著聖靈,在經綸上以第二、第三位來掌權,就會使神格因而分裂並瓦解呢!事實上,這二位在實質(substance)上,與父是非常親近並相聯結的。特氏說,『你們怎能如此假設:這二位,祂們是神本質的一分子,是神的愛子,是神大能的憑藉。神的權能並祂整個 monarchy 之體系,怎會因祂們而導致分裂並瓦解?』特氏指出,只有承認別的神,如馬吉安的理論,或是許多的神,如 Valentinus 和 Prodicuses 所主張的,才會導致神聖 monarchy 的被推翻。因為這些理論引進了其他的神來反對造物的主。

接下來《駁帕克西亞論》的各章,特氏進一步駁斥帕克西亞所傳播關於形態論異端的教訓;並且根據聖經和初期教會信仰的準則,來闡述經綸三一的奧祕。因本文篇幅有限,不能一一詳論,只能在以下將其中各章概括的介紹。

第四章說到神格的『一』,即神聖所是之至高和獨一的行政( monarchy), 並不因大公教訓而受損害。

第五章說到神的道或神之子由父經由神聖的過程而發生,可由人的思想或意識的運作來表徵。

第六章說到神的道就是神的智慧,照著神聖的計畫,發佈『道』來創造宇宙。

第七章論及 子被指派為『道』和『智慧』(照著人不全的思想和話語),不僅是一種屬性而已,更顯為一有位格的所是。

第八章論及雖然神之子或神的道是由父發出,但不是像 Valentinus 所說那種與父分開的發生,並且聖靈也不是與父分開的。

第九章解釋大公信仰的準則,特別是可稱頌之『三一』的位格,是有區別,卻不混在一起的。

第十章談到父和子的名證實這二者之間的區別,祂們不可能是相同的一位,並且不需要有相同的本體(identity)以維持神聖的 monarchy。

第十一章帕氏所堅持父與子相同的教訓滿了混亂和荒謬,特氏引用許多經文來證明『三一』之神聖位格的區分。

第十二章引用其他的經文,來證實神格裏位格的複數性。

第十三章題及聖經中用以描述『位格』的複數性,和『實質』的『獨一性』之間關係的不同段落的經文。其所強調的,並無多神的思想在內。因為強調『獨一』,就是反對『多神論』最好的補救。

第十四章論及舊約聖經中多處見證父的不可見性,子的可見性。這就支持祂們之間有所區別的講論。

第十五章用新約不同的經文,來支持子的可見性和父的不可見性之間的差異。

第十六章論及舊約中所記載神之子的顯現,乃是其後『道成肉身』的豫演。

第十七章說到用以描述神性的不同神聖稱謂,適用於子,而不是像帕氏所說,這些聖稱是指著父說的。

第十八章說到在先知書的記載中,所指出獨一的神,其用意是反對異教的偶像。這並沒有排除神之子與父相互的關係,子是在父裏面的。

第十九章題及子與父相聯,一同創造所有受造之物。這二位相聯,共同作工,並不破壞神的『獨一性』。這與帕氏所持『相同』之理論相對。

第二十章,對帕氏所列舉支持其異端學說的經文,特氏加以說明,以正視聽。

第二十一章及其後四章,藉著分析約翰福音,可發現父與子是不同的位格。

第二十二章,引用約翰福音的經文,顯示父與子之間的區分,就是帕氏引用的經文-『我與父原是一』,其真義與帕氏所言是相對的。

第二十三章引用更多約翰的經文,來證明信仰準則之論述,並反駁帕氏所指控之二神論。

第二十四章,用腓力和主的談論-『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來說明這經文是反對帕克西亞之理論。

第二十五章題及保惠師或是聖靈,祂與父、並與子是有別的。祂是父和子的神聖性情,與祂們是一,又是不可分的。

第二十六章引用馬太和路加福音的經文,他們與約翰一樣,指出父與子之位格的區別。

第二十七章,因此確認了父與子之間的區別;由此證明,在子的位格裏,兩種性情之間的區別,並不相混,帕克西亞的詭計因而被識破!

第二十八章暴露出帕氏的謬論-基督就是父,其理論前後不一致。保羅關於基督的教導,是和其他三位作者持同樣的論點。

第二十九章論到是基督受死。無論是父獨自一人,或是與基督一同,父都是無法受苦的。帕氏的理論就推衍出褻瀆神的結論。

第三十章說到基督如何在十字架上被父棄絕,祂的復活,升天被高舉在神的右邊,聖靈的受差遣,這些雖都是真理;但對帕氏而言,都是不可能的事。

第三十一章說帕氏的異端是走回頭路的。可稱頌之三一的教訓,是使基督徒和猶太教徒得以區別的關鍵。

從《駁帕克西亞論》看特土良三一神學在『一』與『三』中取得平衡

本世紀初神學家G. L. Prestige 指出,在《駁帕克西亞論》一文中,特土良嘗試在三一神的『一』與『三』中取得平衡(雖然兩者似乎是相對的真理)。特氏在其早期和後來的神學家之間,立於一非常特殊的地位。他不僅是拉丁神學教父,他的學說對希臘神學思想也造成極其深遠的影響。近代神學家常批判特氏僅僅是個律師,他那極度法律修辭的色彩,並其傑出法學之表達,非但沒有加強信仰的認識,反而減低其思想的價值。但公平的說,他的地位有其重要性,他可說是末了的希臘護教士(Apologist)。特氏受到希臘思想的影響。他非常熟悉希臘文學,甚至他早期的著作都是用希臘文寫的。雖然他受到世俗希臘哲學的影響,尤其是斯多亞主義(Stoicism)的學說。但他的觀點和早期護教士是非常相近的。特氏用以解釋 monarchy 問題之說明,雖然是用辯論的口才來陳明,卻成為希臘神學歷代所接受的共同說明,直到現在仍未有太多重大的調整。7

特氏並不是想要解釋神聖之『一』的基礎,只是要反駁當時形態論的理論。形態論認為,教會若是接受神聖位格之『三一』的理論,將會使神聖所是之終極並絕對的『一』消失。特氏承認,聖父是獨一的源頭,所有神聖位格的所是都是從祂出來。這種出來不是藉著任何『分衍』(sub-division)所產生,乃是如G. L. Prestige所云,是神格本性上擁有『構成上整合之原則』(principle of constructive integration)所導致的。特氏對『一』的概念,不是數學的,乃是哲理的。這不是一種抽象的數字,而是生機上的一8 。

用economy解釋『神聖三一』之奧祕

特土良解釋『神聖三一』之奧祕最特出的點,乃是引用愛任紐(Irenaeus)所採用的 oikonomia(economy)一辭,這辭原意神聖的計畫,或是神隱藏的旨意(弗三9)。這辭在基督徒的神學中引申為『道成肉身』,是神聖計畫的目的。這辭含有『分佈』、『組織』、『正當秩序』或『等級(taksis)之因素的安排』。因此,本辭可延伸用以含示,由一位父神所區分的子和那靈,這是在神救贖計畫的成就所揭示出來的9。

特氏引用 oikonomia 一辭,未找出拉丁文同義辭,而是用希臘文音譯為 economia。特氏宣稱:『但我們…相信只有一位神;但是在不同的時代或是economia 中,這位神有一兒子,就是祂的「道」。』此句為全文最重要之句子。從這句子看出,特氏是以時代(dispensation)或經綸(economia)來解釋三一神內之『三』。接著特氏以不同名詞分述神之三性與一性。以其三性而言,神是在其『形狀』、『能力』、『方面』上三分。然而其『情形』、『程度』,並『實質』卻不能分開(見上文)10。

於《駁帕克西亞論》一文中,特氏對子如何從父而出,有深入的探討。他題到:他自己所謂『神聖的發生』(divine emanations)之教訓,不同於 Valentinus 所教導之『宇宙生發』(emanations of aeons)的理論(A. P. 8)。特氏指出這兩種教訓所含的要點是互不相同的。他認為神和祂的『道』是兩個實體。但這兩個實體,正如根和樹,源和流,陽光和太陽之間的關係,是不能分開,又是互相內在的。因此,由任何一物發出的個體,對那一物而言,可說是第二位。但這並不是說他們二者是分開的。雖然『第二位』含示兩個實體,就如『第三位』表達出三個個體。那是第三位,正如果子是樹從根出來的第三位。這種基督徒之triad的教訓,指明從父而出的互相內在、彼此交織的階段,並不影響 monarchy,且保守了 economy 之特徵。在A.P.13中,他仔細搜尋舊約的經文,為要找出其中關於子和聖靈之神格的描述。他同時也挑戰其對頭(帕克西亞),要他們用聖經來證明,為何子與靈是神就必須引至二神或二主之謬論。他宣稱,『真信徒宣稱兩位都是神,父是神,子是神。並且,加上聖靈,有三個所是,照著 economy 的原則,就是數目上的次序。』因此不可相信父必須親自出生並且受苦,這是沒有啟示的信仰。11

神存在於祂永遠的所是裏

特土良跟隨前世紀的護教士和愛任紐的學說,重視一神論(monotheism),極力反對智慧派的二元論(Gnostic dualism)。特氏的睿智,使他能具體設計更具長遠價值的陳述。他遵循愛任紐的教訓,同時由兩種相反的方向來達到其教導的指標。這兩個相反的方向,一面是神存在於祂永遠的所是裏;另一面是神在創造和救贖的過程中,顯示祂的自己12。

特氏用護教士所陳明並護衛之『道』(logos)的教訓,以維護『一神論』。特氏一面認為,在神選擇啟示自己並創造世界之前,祂是獨一存在的那一位,但祂的理性或『道』卻永遠蘊含在神自己裏面,與神是一,無法分開的。這是自護教士以來,『內蘊之道』或『理性』(logos endiathetos)的教義13。神雖是獨自存在的,但就某一面而言,祂不是單獨的,因為理智(ratio)和論述(sermo)存在祂自己裏面。祂在自己裏面思想並說話。倘若人尚可與自己對話,使自己成為其思想的對象,這對神也是大有可能的(A.P.5)。特氏認為神聖的三者(即神、祂的話和智慧,祂的能力和議決)是相等的(A.P.6)。但他將神的獨特存在性之真理,和這獨特性之陳明,更加明確的表達出來。『在萬有之先,神是獨自存在的,神就是祂自己的宇宙、所在、和一切。神是獨自存在的,就此而言,在祂之外沒有任何事物存在。但事實上,祂並不是真正的僅僅獨自存在,因祂在自己裏面存有『理性』,而這理性與祂同在,這是祂自己的理性』(A.P.5)。特氏比他的前人更清楚的說明這無所不在(存在於神裏)之『道』的『其他性』或『個別性』。特氏用人和自己的交談、討論的關係來說明神格內的關係。特氏指出人用來思考和計畫的理智,可說是人自己的另一位格或第二位格。神在永遠裏乃是和祂自己的『道』談論並考慮。這『道』就構成了祂自己之外的第二位格(A.P.5)。這好比人的理性在人裏面的功用。他說:『這理性,就是人用以沉思和計畫的,是他自己以外的另一位,或第二位。因此同樣的原則,神聖的「道」,是神從永遠裏就有的理性,構成為在祂自己以外的第二位』(A.P. 5)14。

特氏又說子是一個位格,是在父之外的第二位(A. P.5)。聖靈乃是第三位,祂是子的代表或代理,祂是從父藉子而出的(A.P.4),是從父和子而出的第三位。正如果子是由枝子而出,枝子是由根而出的。如同河道是由河而出,是出於泉源的第三者。又像光線的光點是出於太陽的第三者(A.P.8)。靈也是一位格(A.P. 11),因此神格是『三一的』(trinitus),這三者乃是數字上的區分,是可數的(A.P.2)15。

特土良強烈反對將基督徒神學建立於聖經之外的學說上,他是早期教會中,極力支持以聖經為解經原則的教父之一,反對用世俗的哲學來說明神的真理。但不幸的,當特氏解釋『道』的真理時,仍受斯多亞主義的影響,可見當時一般哲學的影響與思考的模式,已經融入信徒對真理的思考中,這是令人惋惜的悲劇。(關於特氏用辭受哲學文化之影響,可參閱本刊另文-剖析傳統三一論的攙雜)

神內在所是的『三』彰顯在創造並救贖中

雖然特氏承認神在祂自己本身裏有三之別,另一面,他亦指出神內在所是的『三』,是在創造並救贖之工彰顯出來。特氏跟隨護教士們,指出『道』的『完全出生』(perfect generation)是在造物之工開始的。在此之前,嚴格的說,神還沒有子。在造物之前,『父』這名稱指出神是一切實際之源頭。此後,此一名稱才具有特殊的含義-祂是子的父(A. P. 7),子是被生出的。根據此說,父與子之分別,是因創造而產生。因為有創造,所以才有父與子,這是特氏對economical trinity 之看法。他認為因著創造之舉,所以有父子之分的需要。

對《駁帕克西亞論》一文專項檢討神之Monarchy

《駁帕克西亞論》一文因是針對形態論而寫,其字裏行間,不免露出其對父子靈分別之強調。因為他觀念如此強烈,口氣又如此強硬,叫不細讀其文之讀者不免覺得他多少是有傾向三神觀念之嫌。可能這是他雄才辯士之矯枉過正手法。但至少我們可以說,他有些比喻和說法是大有問題的。

例如他解釋如何雖有父子靈,神仍可以是獨一的Monarchy,用了聯邦合治之例,以一個政權可有不同部門統治者執政,而不破壞政權之主治、權柄、能力等等。這在觀念上大有問題。父、子、靈不是三位分開的統治者合治宇宙,而祂們中間的一,不是一致的一,同步的一,甚至也不是能力心志的一。父子靈是一位神,一個統治者,一個單位。以『分權合治』比喻三一神,未免把神看成三神合作而成的『團體神』。當然特氏多次否定此說,然而他給人的印象卻是如此。這種對『三』偏頗之說,叫日後受其影響之神學有不夠平衡之觀念。

基督的出生

關於基督的出生,特氏的陳論不夠嚴謹,沒有區分基督的神人二性,以致給人有次位論(subordinationism)的嫌疑。從聖經的啟示來看,基督的出生有兩方面的講究。

首先,就著基督的神性而言,祂是太初就有的『道』(約一1),祂是父懷裏的獨生子(約一18)。祂無時日之始,也無生命之終(來七3)。祂是太初就與神同在的那一位(約一1),甚至祂就是神(約一1),是那在萬有之上,永遠受頌讚的神(羅九5)。這位基督是神的愛子,是神榮耀所發的光輝,是神本質的印像(來一3),祂是那不能看見之神的像(西一15上)。神是不能看見的,但祂的愛子,是祂的像,彰顯神的所是。這裏的像不是指物質的形狀,乃是指神的所是在祂一切屬性和美德上的彰顯(參看西三10,林後三18)。這也暗示這位基督就是神,就是那位創造者。當我們看見了基督,就是看見了那不能看見之神的彰顯,因為基督自己就是神。這也是為何基督在地上一再見證,祂與父是一(約十30),祂是那位偉大的我是(約八24,28,58)。祂雖是那賜給我們的子,卻被稱為永遠的父(賽九6)。作為神,基督是永遠的,祂雖是獨『生』子,卻不需要像人所想像的出生。若祂的神性是像人所想像一樣的出生,在這出生以前,祂就一定未出生,而未出生就等於未存在。這種結論是不能成立的,是亞流異端的主張。

其次,就著基督的人性而言,祂是道成了肉身,支搭帳幕在我們中間(約一14)。祂的的確確是神生在馬利亞腹中(太一20),待成孕完畢,就帶著人性,出生為人,生為兼有神人二性的神而人者。祂是人子,有受造的血肉之體(來二14)。作為受造的人,祂乃是受造之物的一部分。使徒保羅甚至說到,祂是受造之物的首生者(西一15下)。有些人會希奇,既然基督在不到兩千年前降生,而不是在創造的起頭,祂怎能成為一切受造之物的首生者?我們若要正確的來領會,就必須知道,在神沒有時間的因素。譬如,根據我們對時間的估計,基督大約在二千年前釘十字架。但啟示錄十三章八節說,基督從創世以來就被殺了。在神眼中,基督從創世以來就被釘在十字架上。所以根據神在永遠裏的透視,基督始終是一切受造之物的首生者。祂在受造之物中居首位,是受造之物的一部分,因此祂能降生為人。

因此就著基督是神的兒子而言,祂就是永遠的神,祂不需要像人所想像的出生。就著祂是人子而言,祂必須出生為人,有分於血肉之體,成為受造之物的一部分,卻是受造之物的首生者。

此外,關於基督的出生,新約有另一難解的經文,那就是使徒行傳十三章三十三節和希伯來書一章五節所記載:『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了你。』『今日』是那一日?這裏的『生』,又是怎樣的生?我們若仔細察看上下文就會發現,『今日』乃是指基督復活的那日。這裏的『生』乃是指明基督在復活裏生為神的長子。行傳十三章三十三節給我們看見,這裏的生乃是叫耶穌復活,復活對那人耶穌乃是一種出生。在復活裏耶穌基督被神生為許多弟兄中的長子(羅一3~4,八29)。基督耶穌從永遠裏就是神的獨生子(約一18,三16)。祂成肉體以後,經過為人生活,被釘在十字架上,成功救贖。然後在復活裏,祂的人性被祂神性的靈所點活,因著生命的新能力,得以活潑的活著(參彼前三18)。祂的人性甚至被拔高到神性裏,被標出為神的兒子(羅一4)。因此在復活裏,祂帶著人性被標出為神的兒子,就是被生為神的兒子(徒十三33,來一5)。祂的復活就是祂的標出,也就是祂的出生。故此,這種出生乃是指人性被拔高到神性裏,被標出為神的兒子的出生。如今祂這神的兒子,具有神性,也具有人性。基督藉著成為肉體,將神帶到人裏面。照樣,基督藉著從死人中復活,祂將人帶到神裏面,就是將祂的人性帶進神聖的兒子名分裏。這樣,神的獨生子就成了神的長子,兼有神性和人性。神要以祂這兼有神人二性的長子基督,為生產者,為原型與模型,產生神的眾子(羅八29~30),就是那些信祂而接受祂兒子的人。這些人也要在祂復活的榮耀裏被標出,顯示為神的眾子(19~20),像祂一樣,和祂一同彰顯神。這就是三一神奇妙的經綸。

一實質三位格

特土良題出『一個實質,三個位格』的理論架構。關於『實質』和『位格』的意義,是歷代神學家討論的。有人認為特氏用『實質』一辭,是因著他法學上的素養,可能是意指由多人所共同擁有的土地說的。但從特氏的著作中,可看出 substania 對他而言,首重於其形而上的含意。這辭指明神所有的神聖素質,這辭亦強調其『具體的所是』(concrete being )。特氏指出,雖然在創造之前,僅有一個位格存在,當父選定差遣祂的子—『道』,受造而成為一實在的所是(A.P.5)。父與子乃是一,這一是實質上的一。父是一個位格,子是另一位格。祂們是不同的位格,但不是不同的實質。因此,子與父有相同的能力,從起初就擁有這個世界(A.P.16~19)。子與世界的關係,正如父與世界的關係(A.P.2)。特氏認為三個位格,事實上是一個不可分之能力的顯明,正如在羅馬帝國的政府中,同一且相同的行政權可由不同的共和君主來執行(A.P.3)。特氏堅持(正如護教士所主張的),位格之間的區別,並不含示任何真正的分開或分裂(A.P.8)。這是一種『區別』或『分佈』(distinctio or dispositio),而不是一種『分開』(separatio, A.P.8)。特氏以許多例證來說明此種一,如:根和枝,源和流,太陽和其光線等。父與子是同一實質,彼此並不分開,乃是同一實質的延續(A.P.21,12)。特氏很仔細的考察主自己所說的話:『我與父原是一』(約十30),他認為這裏的『一』一辭是中性的名詞(unum, 暗示非人格性的),而不是陽性的名詞(unus, 暗示有人格性的)。他指出這裏的『一』乃是同一『實際』,而不是同一『位格』。主耶穌在此所宣示的,乃是確認祂與父之間是實質上的一(unity of substance),而不是數目上的一(numerical unity, A.P.25)16。

特氏說:『父是整個的實質,子是因父而出,整個實質的一部分』(A.P.9)。但不能因此說子與父是分開的。就特氏的領會而言,這是一種區分,而不是分開的意思。在此,我們可以看出特氏對『神格』的觀念。父乃是整個的神格,無法進到有限的時空之內。特氏更指出父是不能受苦的,但子卻能受苦難(A.P. 29)。因此那進入世界的神聖所是,必是神格的一部分,或者是神格的實質延伸到世上來(A.P.14)。特氏堅持神格是不可分的『一』、『內在素質』、『實質』、『能力』,這『一』與『位格』是不一樣的。因此神格裏的三位格,必須領會成『等級』(gradus)、『方面』(forma)、或者『顯明』(species)。祂們在『實質』上是一,雖然在位格的啟示上有等級的講究。特氏在此不是說,父、子、靈作為三個分開的人位,分別擁有共享的物業。他乃是說,父、子、靈共有相同的實質,或者祂們是同一實質。神格是不可分開的,祂們是同一相同的所是17。

對於特氏所引用『位格』一辭,我們必須仔細查考其涵意。這三位格,乃是三個 persona 或是三個 prospon。希臘文 prospon 原文意為『臉面』(face),或『表情』(expression),以及『角色』(role)。至終它有象徵『個人』(individual)之意,一般是用以強調一種客觀代表的外在方面。而拉丁文 persona 之主要含義為『面具』(mask),這是源於演員用來表演某角色所戴之面具。在法律上的用法,乃是指產業憑證的持有人說的。但特氏用 persona 一辭,重在強調個體的具體代表。

特氏所題關於三一神『一個實質,三個位格』之說法,有其價值,但也有其缺欠。他的『一個實質』,首先在辭義上有毛病,可被領會為三位神共享一片產業。雖然他加以解釋,強調神實質之『一』性,然而其解釋本身亦有待商榷之處。如以子為父實質之『一部分』,有將子之神性降為父之神性『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之嫌,此立論為次位論開了後門,大有問題。特氏的『三個位格』,也不能算是完全合式的描寫。因『三個位格』若領會成一個人的三個面具,則有落在形態論上之嫌。若將之領會為現代人所想像之 Person,則『三個位格』成了三個個別存在的『自我意識』,無異等於三個分開的人位,此領會有落在三神論上之嫌。無論形態論或三神論,皆為不能接受的異端。

對《駁帕克西亞論》一文回應

父、子、靈三者是一

特土良所題出關於三一神『一個實質,三個位格』之說法,成為歷代以來正統之三一神理論的架構。但由於他對約翰福音十章三十節的解釋,認為父與子是實質上的一,而不是位格上的一,導致傳統三一論的盲點。那就是忽略了聖經中『子就是父』和『基督(子)也是那靈』的重大啟示。傳統的三一論認為父是神,子是神,靈是神,父、子、靈同有一素質。但祂們的位格是有分別的,父不是被生的(子),也不是從何而出的(靈);子是從父而生的;聖靈是從父和子而出的,也就是父和子所差來的。因此,父不是子,父不是靈;子不是父,子不是靈;靈不是父,靈不是子18。這也就是所謂的『素質不可分,位格不可混』的說法。這種說法搆不上聖經的啟示。有人甚至因此指出『三一』(trinity)一辭並不達意,最好說是『三合一』(triunity)。『三合一』的意義就是由三個聯合的位格所構成,而沒有分開的存在。三位格完全聯結成為一位神,這神聖的性情實存於三個區分-父、子和聖靈。這種『三合一』的說法,要人注意『三位格』的『同等』與『區分』,並『三一』裏的『合一』(unity)19,卻失去了聖經中所啟示父、子和聖靈三者是一的重大真理。

所有基要基督徒都同意神是獨一的,並且祂永遠是父、子、靈。但是他們注重神是一在三裏(即以『三』為主)的這一面,卻常常忽視了祂也是三在一裏(即以『一』為主)的另一面。這三在一裏的真理,也是神純淨的話語所清楚啟示的,因此我們應該也忠實的相信和傳揚它。然而我們若只用頭腦分析,為先存的觀念找證據,並存著保守人為傳統神學的動機來看聖經,那我們就有可能會不顧神是三在一裏的那面。這樣的作法,不只是對聖經裏關於神的完全啟示不忠誠,並且也阻撓了神經綸的工作,就是祂要把自己分賜到我們裏面,使祂可以得著教會,作祂今日在地上團體的彰顯。所有願意忠誠於聖經關乎三一神全部的啟示者,必須把聖言中,啟示神是三在一裏的經文指出來。

我們都已看見神是父、子、靈。但是如果我們注重『三』的方面,而忽視『一』的方面,那我們就可能不知不覺的落到三神論中。我們必須同樣的肯定三一神的兩方面:就是三是一的方面,和一是三的方面。只有如此,我們纔能避免形態論和三神論兩種極端。當我們要見證這兩方面時,我們覺得三一神是一個何等追測不盡的奧祕。我們只能相信聖經所說的話,並為它作見證,而不能試圖將它系統化。聖經並沒有要求我們系統化神的話,或是用人的方式來使神的話中兩處經文相合,我們只要簡單的相信神所說的。

子就是父

聖經宣示父、子、靈三位乃是一。照著以賽亞九章六節所說,子是父。從這節經文我們看見兩件事:嬰孩被稱為全能的神,以及子被稱為永遠的父。我們若接受其一,就必須也接受其二。所有基要派基督徒都接受第一件:即那嬰孩是全能的神;但因著他們傳統的辭句和領會,少有接受第二件者,即子是永遠的父。但是我們若簡單而沒有成見的來讀這經文,就必須承認,子是那永遠的父。三一神這奧祕的一部分,就是父與子是一,也是二。以賽亞九章六節啟示祂們是一,我們這些無加無減的相信神純淨話語的人,應該簡單的這樣相信。若我們試圖使它與某傳統思想相合而曲解它,那我們就顯明自己是不能坦誠簡單的接受這經文。以賽亞九章六節明說子是稱為永遠的父。所以,子就是父,正如那嬰孩就是全能的神,我們必須相信聖經純正的話。然而,相信子是父,並不是說子與父就沒有區別,因為我們在前面已經看過經文,指明這區別是存在的。

約翰福音也見證子與父是一。在說完『子的手』和『父的手』之後,主耶穌在約翰十章三十節說:『我與父原是一。』在約翰十四章八至十一節,我們看見,父在子裏,子在父裏;父住在子裏,子住在父裏,看見子就是看見父。在這些經文裏,主清楚的啟示祂與父是一的奧祕。祂是在父裏,父是在祂裏;祂說話就是父作工;人認識祂就是認識父;人看見祂就是看見父;因為祂是父,祂與父是一20。若我們試著要使以賽亞書和約翰福音這幾處經文,與別處啟示父與子之間區別的經文相合,我們就要發現,這是無法用『一個實質,三個位格』之模式來套用的。約翰福音十章三十節子與父是一,這裏的『一』,並不僅僅是特氏所謂『實質上的一』,聖經的啟示清楚讓我們看見,這裏的『一』指明子就是父的真理,我們必須相信並傳揚一切聖經所說的。

基督(子)也是那靈

根據聖經的啟示,基督(子)也是靈。我們來看約翰福音十四章十六至二十節。主在十六節說:『我要求父,祂必賜給你們另一位保惠師,叫祂永遠與你們同在。』這裏主是說祂要經過死而復活,成為另一位保惠師,就是實際的靈來住在我們裏面。在十七節主說:『就是實際的靈,乃世人不能接受的,因為不見祂,也不認識祂;你們卻認識祂,因祂與你們同住,且要在你們裏面。』在這一節,主說實際的靈要與我們同住,而且在我們裏面。接著在十八節主又說,『我不撇下你們為孤兒,我正往你們這裏來。』我們要仔細的來看這些經節,並注意十七節的『祂』就是十八節的『我』。結果主的意思是說,『祂來就是我來,祂是我,我是祂。』不但如此,在十七節主說實際的靈在我們裏面;在二十節祂說,祂(子)要在我們裏面。這證明在我們裏面的這位靈就是主自己,所以主就是靈。因為只有一位靈,就是聖靈,所以這就是說主是聖靈。羅馬八章九至十二節也肯定這件事,這處經文說到『神的靈』,『基督的靈』和『基督』。神的靈就是基督的靈,基督的靈就是基督自己。21

林前十五章四十五節下半說,『末後的亞當成了賜生命的靈。』沒有疑問的,末後的亞當就是基督(子),賜生命的靈就是聖靈。只有一位能給人生命的靈,這就是聖靈。所以如果說林前十五章四十五節的賜生命的靈不是聖靈,那就是教導說有二位能賜生命的靈,這是異端。我們應該簡單的相信林前十五章四十五節,而不要將它會錯意。有一作者如此評論林前十五章四十五節,『在此我們看見那靈與基督非常親密的被視為同一,…從信心的觀點,靈與主是同一的。22』再者,林後三章十七節說,『主就是那靈。』還有甚麼比這話更清楚?照上下文看,這裏的『主』是指主耶穌基督,而『那靈』就是三章六節的賜人生命的聖靈。本世紀初葉,著名的蘇格蘭神學家James Denney說:『主,當然是指基督,而那靈就是保羅在第六節所題的,祂就是聖靈,那位在新約中生命的主與分賜者,凡轉向基督的就得著這靈…所以事實上這二位可以視為同一位…在此,就著基督徒實際經歷來說,基督的靈與基督自己之間是沒有區別的…。』23

在希臘原文裏,林後三章十八節甚至有『主靈』這個複合的名稱,這指出主與那靈乃是一個。我們無法使這些經文,與另外題到子與靈之區別的經文相合,我們只能相信並見證聖經所說的。『細心的保守這真理的二面是必須的,基督與那靈是有區別而是同一的,同一而有區別的。』24

聖經中另有二處關於父、子、靈實際上是一的經節。啟示錄五章六節說,使徒約翰看見剛被殺的羔羊。無疑的,這羔羊就是基督。在同一節裏,約翰說這羔羊有『七眼,就是神的七靈』。啟示錄一章四至五節證明,這七靈就是聖靈,因為它把七靈與神和基督一起題出。如此,聖靈今天是基督的七眼,我們不能把聖靈與基督分開,正如我們不能把一個人的眼睛與他分開一樣。『基督和那靈是一,就像我們的眼睛和我們是一一樣。』25

在福音書裏有四處類似的經文,講到主耶穌告訴祂的門徒們說,他們要為祂的名受逼迫,並要被帶到官長面前(太十17~20,可十三9~11,路十二11~12,二一12~15)。每一次主都告訴他們不要憂慮說甚麼,因為在那時自會賜給他們當說的(太十19)。但在馬太十章二十節主接著說,『因為說話的不是你們,乃是你們父的靈在你們裏面說話。』在馬可十三章十一節,祂說,『因為說話的不是你們,乃是聖靈。』在路加十二章十二節祂應許說,『聖靈自會教導你們當說的話。』在路加二十一章十五節祂說,『我必賜你們口才…。』我們從這幾處經文看見,三一神藉著受逼迫的門徒說話,那時主的門徒不會覺得有不同的三位藉著他們說話。乃是當他們為主耶穌作見證時,他們經歷了這位三在一裏的三一神,賜給他們應時的發表。

結 語

特土良對三一論的貢獻有許多,可以歸納如下:首先,他題出 trinitas 一辭,這種用辭一再題醒神是一又是三的事實。其次,特氏清晰的將聖靈聯於神格。接著,他用許多的類比,來說明三與一的區分。例如『一個實質,三個位格』。末了,特氏對於位格之觀念的討論,若是領會的合式,對三一神的認識可說是一大進步。但我們不可忘記,特氏的《駁帕克西亞論》一文,乃是一篇為真理辯護的護教著作,是針對形態論而指出其錯誤。因此在其對三一神真理的陳述當然無法全部涵蓋,甚至可能有所缺欠。如本文所指出關於『基督的出生』、『子就是父』和『基督(子)也是那靈』等真理上的缺失。這再次題醒我們,當我們要探討三一神的真理時,雖然有些著作可以作為幫助鑑戒,但最後仍需以聖經的完整啟示為核對的標準。甚至要留心,不能因該篇文章所題出的論點而成為真理的限制,硬要將真理局限於其所設計的框中,產生削足適履的情形。這是我們有心尋求真理,認識三一神的信徒必須留意的。 «施耀華»


**本文新約經節全引自新約聖經恢復本

* 本文所引《Against Praxeas》之繙譯, 出於Alexcucler Roberts編輯之 Anti-Nicene Fathers, Vol. III, Part Second, Article VII, 全文縮寫為A. P.  本文是探討特土良駁帕克西亞的理論, 故《Against Praxeas》一文繙作《駁帕克西亞論》。

1. A. E. McGrath, Christian Theology-An Introduction, Blackwell, 1994, p.249
2. R. A. Finlayson, The Story of Theology, Tyndale, 1969, 2nd ed., pp. 16-17
3. B. B. Warfield, Studies in Tertullian and Augustine, Baker, 1981, reprinted, p.7
4. 同註3, p.9
5. 同註3, p.10
6. P. Schaff,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Eerdmans, 1950, Vol. II, p.576
7. G. L. Prestige, God in Patristic Thought, SPCK, 1985, pp.97-98
8. 同註7, p.99
9. J. N. D. Kelly, Early Christian Doctrines, Harper, revised ed., 1978, p.110
10. 同註7, p.100
11. 同註7, pp.104-105
12. 同註9, p.110
13. 同註9, p.111
14. M. J. Erickson, God in Three Person-A Contemporary Interpretation of the Trinity, Baker, 1995, 2nd printing, pp.64-65
15. 同註9, p.113
16. 同註14, p.66
17. 同註9, p.114
18. P. Enns, The Moody Handbook of Theology, Moody, 1989, pp.200-201
19. 同註18, p.199
20. 李常受, 關於父子靈三而一的神, 臺灣福音書房, 1973, 頁16
21. 同註20, 頁19
22. Neil Q. Hamilton, The Holy Spirit and Eschatology in Paul, Oliver & Boyd, 1957, p.15
23. James Denney, The Second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 p.134
24. W. H. G. Thomas, The Holy Spirit of God, Eerdmans, p.144
25. 李常受, 啟示錄生命讀經, 臺灣福音書房, 1995, 修訂一版, 頁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