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律法的重申(十四)

第二十一篇 律法的重申(十四) 讀經: 申命記二十章一至二十節,二十一章十至十七節。 在本篇信息中,我們要來看三件事:以色列人出去與仇敵爭戰,(申二十1~20,)在被擄的人中,娶美貌的女子為妻,(申二一10~14,)以及長子的名分。(申二一15~17。) 十一 關於以色列人出去與仇敵爭戰 申命記二十章一至二十節是關於以色列人出去與仇敵爭戰。今天我們也在爭戰。在這場爭戰中,我們乃是為基督而戰,也是為住留在基督裏而戰。美地是基督的豫表。我們若要住在作我們美地的基督裏,就需要爭戰。 1 不要怕馬匹、車輛、比他們多的人民 當以色列人看見馬匹、車輛、比他們多的人民時,他們不要怕,因為耶和華他們的神與他們同在。(申二十1。)他們可以確信,只要神與他們同在,他們就會得勝。 2 祭司對百姓說話 神的百姓要作戰的時候,祭司要前來對他們說話。他要說:『以色列人阿,你們當聽,你們今日將要與仇敵爭戰。不要膽怯,不要懼怕慌張,也不要因他們驚恐。因為耶和華你們的神與你們同去,要為你們與仇敵爭戰,拯救你們。』(申二十3~4。)因著大能者與他們一同爭戰,他們就可以安心。 3 官長要告訴百姓 五至七節,說到官長首次對百姓說話。這樣的說話,指明神沒有強迫以色列人去爭戰。若有人建造房屋,尚未奉獻,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陣亡,別人去奉獻。』(申二十5。)若有人栽種葡萄園,尚未享用,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陣亡,別人去享用。』(申二十6。)若有人與女子訂了婚,尚未迎娶,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陣亡,別人去迎娶。』(申二十7。)這些有新屋、葡萄園、或訂了婚的,可以回家去享受生命。 4 官長進一步對百姓說話 按照八節,官長進一步告訴百姓說,『有誰懼怕膽怯麼?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弟兄的心消化,像他一樣。』若有這樣的人在,會影響別人,引起他們害怕。沒有他,軍隊會更剛強,士氣會更高昂。基甸軍隊的組成說明了這點。(士七3。) 5 官長指派軍長 官長對百姓講完了,就當指派軍長。(申二十9。)這指明一切都是按良好的秩序和順序完成的。 6 百姓臨近城要攻打的時候,要對那城宣告和平 百姓臨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時候,要對那城宣告和平。那城若以和平的話回答以色列人,給他們開了城,城裏所有的人都要作勞工服事他們。(申二十11。)不然,以色列人就要圍困那城。(申二十12。) 7 以色列人把交在他們手中之城的男子都殺盡,但婦女、孩子、牲口、和城內一切的財物,都可以取為掠物 耶和華他們的神把城交在以色列人手中,他們就要用刀殺盡這城的男子。(申二十13。)但婦女、孩子、牲口、和城內一切的財物,他們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作他們的享受。(申二十14。) 8 耶和神所賜以色列人為業的這些城,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都不可存活 耶和華神所賜以色列人為業的這些城,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都不可存活,(申二十16,)都要盡行滅絕;免得他們教導以色列人去行一切可憎惡的事,就是他們向自己的神所行的。(申二十17~18。)以色列人要處死那些行鬼魔之事的人,了結那些鬼魔的實行。 9 以色列人圍攻一座城,那裏好作食物的樹不可毀壞 以色列人圍困許久所要攻取的一座城,那裏好作食物的樹不可毀壞,(申二十19,)但可以毀壞砍倒不是作食物的樹,用以修築營壘,攻擊那城,直到攻陷。(申二十20。) 十二 關於在被擄的人中,娶美貌的女子為妻       二十一章十至十四節,是說到在被擄的人中,娶美貌的女子為妻。以色列人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要娶她為妻,就要領她到自己家去。(申二一12上。)她要剃頭髮,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申二一12下~13上。)她要住在他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申二一13中。)然後他可以娶她,作她丈夫,那女子作他妻子(申二一13下。)後來他若不喜悅那女子,就要由她隨意出去,絕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他屈辱了那女子。(申二一14。)這裏神的對待是公平且相當人道的。 十三 關於長子的名分    申命記二十一章十五節說到一個案例:若有人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婦人生的。到了要分給兒子產業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婦人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卻要認所惡之婦人生的兒子為長子,將一切所有的分雙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時生的。(申二一16~17。) 表面看來,二十章一至二十節爭戰的事,與二十一章十五至十七節長子名分的事,二者之間並沒有甚麼相干的。然而就屬靈一面來說,爭戰與長子名分有關,因為只有爭戰纔能保存我們長子的名分。 我們既要藉著爭戰保守我們長子的名分,所以若不爭戰,就會失去我們長子的名分,就像以掃失去長子名分一樣。(來十二16~17。)那些,因著關心自己的房屋、葡萄園、配偶、或因著害怕而不去爭戰的人,就無分於勝利。他們沒有擄物可享。他們沒有爭戰,他們會失去長子的名分。 在戰爭以保守長子名分的事上,我們必須學習信靠神。我們憑自己沒有爭戰的力量或能力。我們若信靠自己,就不會確保能在戰爭中獲勝。我們爭戰的時候,需要看見我們是為著神所給我們的而戰。神已經把美地賜給我們,但我們仍須與仇敵爭戰。我們不只該禱告,還要爭戰。實際上,爭戰的不是我們,因為神與我們同去,為我們爭戰。仇敵一旦失敗,地就得到清理,作我們的產業。 這爭戰的原則,與申命記整卷書所看到的原則一樣。就是神要我們作一些事,但祂不要我們憑自己作。爭戰是我們的責任,但我們無法憑自己來履行這責任。我們只能憑著相信主,履行爭戰的責任。我們要相信,主已經命定我們去爭戰,並且祂要替我們爭戰。我們只要接受祂的話,服從祂,知道結果是在於祂。我們若是這樣來履行責任,主就會喜悅。 每當主要求我們為祂作甚麼,祂不是要我們憑自己作。我們在自己裏面無法作主要求我們作的。要憑自己的能力遵守神的命令,乃是侮辱神;這在神眼中乃是可憎惡的。我們若想這樣作,主會說,『我沒有要求你憑自己的力量或能力為我作甚麼,因為你沒有力量或能力。我要求你為我作的,我要你憑著我來作。學習相信我、信靠我。我會為你作一切。我只要你有分於我的工作。我要在人裏面,與人一同來作。為此我需要人與我合作。你若與我合作,我就能作出我想要作的。』不憑自己,乃憑主來為主作事,這是祂所喜悅的。 在我們的深處有一件惡事。這惡事可能看來很好,就是想要憑自己來行神的旨意,完成神的旨意。在神眼中,這意願不管看來多好,實際上是可憎惡的。我們絕不該認為憑自己能為神作甚麼。我們憑自己是不可能為神作事的。我們需要另一個生命,神聖的生命,就是神的生命。我們要有這生命,就必須重生;也就是從神而生。我們憑自己這受造的生命無法遵守神所要求的;我們沒有能力行神的旨意。就算我們的心思是清明的,愛是平衡的,意志是剛強的,我們仍然沒有能力來遵守神的誡命,或遵行神的旨意。 神要我們彰顯祂。但我們憑自己或在自己裏面能彰顯神麼?當然不能!就像狗不能彰顯鳥一樣,我們也不能用自己受造的生命彰顯神。我們要彰顯神,就必須有神的生命。這生命就是神聖的生命,永遠的生命。實際上,這生命乃是具體化於基督,又實化為賜生命之靈的三一神。 我們雖然得著了神聖的生命,卻不習慣憑這生命而活。我們可能從來沒有想過要憑神聖的生命而活。反之,我們是繼續信靠我們老舊的生命。我們甚至為改進這老舊的生命禱告。我們會在禱告中說,『主,你知道我多麼軟弱。』主會回答說,『你不需要告訴我你軟弱。我知道你軟弱。你不僅軟弱,你還是死的。這就是我給了你另一個生命的原因。你為甚麼不憑我給你的這新生命而活?』  我不信我們中間有人(包括我自己在內),知道如何憑神聖的生命而活。我們若不儆醒,就會求主改善我們的舊生命,求主幫助我們改善自己;這樣的禱告是愚蠢、可憎的。我們可能清楚申命記是顯明神、暴露我們、並揭示基督是我們的生命、我們生命的供應、並我們的一切。但我們沒有將這認識付諸實行。我們不憑神聖的生命活著,反而轉向舊生命,求主耶穌幫助我們改進自己。 我欣賞本篇信息中所說的這些點,特別是關於爭戰的話。那些關切自己的房屋、葡萄園、或妻子的人,和那些害怕的人,都不必參加軍隊,出去爭戰。今天我們的原則也是一樣。整個召會都是軍隊,但並非人人都要參與爭戰。我們能否有分於爭戰,在於我們的光景。只有那些沒有任何纏累的人纔可以參與爭戰。他們爭戰的時候,該有把握說,『爭戰的不是我。爭戰的乃是我們所信靠的主。』 在履行神要求的事上,我們不該信靠自己。我們需要學習以主的所願為我們的所願,說,『主,你的心願就是我的心願。在完成你心願的事上,我不信靠自己,因為我無法遵行你的旨意。主,因為我不信靠自己,也因為我沒有能力履行你的心願,所以我以你為我的生命和生命的供應。』